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1072號
TPDM,106,審易,1072,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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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0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豪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豪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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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