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98年度,615號
FYEV,98,豐小,615,200910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615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準備再開辯論聲請狀乙份,不得與98年度豐小字第 533號案件聲請再開辯論狀並列使用)
(並通知証人戊○○─台中縣豐原市○○街36號台中縣政府)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