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小字第690號
原 告 游世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美瀛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