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宏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5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7 號 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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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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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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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新興分行 │98年4月20日 │33,348元 │0000000 │ │
│ │司 黃文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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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98年3月20日 │33,432元 │0000000 │ │
│ │司 黃文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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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建順化工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路竹分行 │98年3月31日 │34,862元 │0000000 │ │
│ │鍾秋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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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展億環保科技有限公│土地銀行岡山分行 │98年3月31日 │129,962元 │0000000 │ │
│ │司 洪啟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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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氯化工業股份有│兆豐銀行仁武分行 │98年3月25日 │24,2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羅勇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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