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 訴 人 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8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6,623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
費為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