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75號
KSDV,98,補,1575,200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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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祥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92,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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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