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75號
原 告 祥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192,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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