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18號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前列三人共同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04,7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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