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518號
KSDV,98,補,1518,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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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三人共同
原告與被告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2
04,7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3,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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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商岩田地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工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