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89號
原 告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尖美商業廣場管理委員會、乙○○、甲○○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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