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68號
原 告 鴻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亞太儲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扣除原告已繳
之2540元,尚應補繳3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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