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消債更字,98年度,964號
KSDV,98,審消債更,964,200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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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6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 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 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 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 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 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 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含證券 存摺) 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 後。
⒉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 勞工保險局製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或勞工保險卡) 、公保及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 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上述資 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⒋聲請人前配偶羅敦輔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 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離 婚協議書影本,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扶養計算方式。⒌全體受扶養人洪詩媛洪梃溱97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 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 存摺等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支出膳食、醫療、交通及扶養等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 及明細)以及如投保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 須記載 保險期間及金額) ;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 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 消費概略明細。
⒎最近1個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 (紅色聯單) 。
⒏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狀 所載送達代收地址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
⒐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 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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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