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 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 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 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 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98年1 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聲請人聲請前2 年內 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⒉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 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⒊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 說明所提出之安泰人壽保單是否有保單質借?如有,其債權額 若干?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
⒋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 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⒌請提出聲請人與民間債權人黃德聰、黃博稿間之借貸契約、交 付借款之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⒍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
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 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⒏說明配偶及子女之戶籍地(高雄市○○區○○路207 巷58號) 產權為何人所有?為何與聲請人不同址之原因?聲請人全家人
現實際居住於何地?
⒐聲請人子女楊媛婷、楊志強96及9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並請說明該二人是否有領取低 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 ,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並說明上開二人是否 於今年度仍就學?如是,請提出蓋有98年度註冊章之學生證影 本或在學證明。
⒑請提出擔任子女助學貸款保證人之借款及保證契約影本及其他 債權存在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 期未清償之狀況?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