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丙○○(Andre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丙○○(Andrew Andi Chen,美國籍,男,一九七○年十二月十八日生)、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共同收養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因聲請人皆到庭表示如經法院認可本件收養事件者,願意放棄抗告,故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