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7133號
KSDV,98,司票,7133,200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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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1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摩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摩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8 月11日高
  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63057號函核准解散解算,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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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摩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