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13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摩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摩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8 月11日高
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63057號函核准解散解算,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
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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