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7061號
KSDV,98,司票,7061,200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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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0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企鵝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商工登
  記資料公示查詢,相對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乙○○,非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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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鵝圖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