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706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企鵝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經商工登
記資料公示查詢,相對人企鵝圖書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乙○○,非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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