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98年度,134號
KSDV,98,司執消債清,134,2009101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淑芬
代 理 人 蔡淑媛律師
複代理人  鄭意蕊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
      銀行)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許紜蓁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消 債清字第162 號民事裁定自民國( 下同)98 年8 月31日下午 5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查依 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除有任職於高 雄縣立文山高級中學薪資所得每月平均約為新台幣( 下同 )29,075 元外,並無其他財產,且因已與前配偶甲○○離婚 ,而與前配偶甲○○約定其所生未成年子女蘇00(00年0月 00日生)由聲請人監護,故尚須扶養該名未成年子女,而前 配偶甲○○經查除有任職於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之薪資所得每月平均約為33,266元外,僅尚有於有限責任高 雄第二信用合作社之投資5,065元,此有戶籍謄本、台灣省 南區國稅局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清單、財產歸戶資料 清單、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及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可稽。準此,經本院審酌上 開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 各款所定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又債務人雖於95年11月30 日離婚,至今已逾2年,顯已逾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得行 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期間,是以,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 ,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瑜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新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