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753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753,200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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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送達代收人 杜俞萱
債 務 人  朱家宜
代 理 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應於法院所定申報債權期間內申報債權之種類、數 額或其順位,其有證明文件者,並應提出之。債權人因非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至未於前項所定期間申報債權者,得於其 事由消滅後10日內補報之。但不得逾法院所定補報債權之期 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次對 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 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 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前 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 ,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前向原債權人太平洋電信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即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 用,後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業將本件債權讓與聲明人, 因債務人未如實向法院陳報本件債權,致聲明人無法於法定 期間內陳報債權,遂依法異議,聲請補正聲明人之債權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8,252 元云云。
三、經查: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 更字第936 號民事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前揭民事 裁定一份在卷為憑。本院嗣於民國(下同)98年7 月21日雄 院高98司執消債更字第753 號公告,公告各債權人應於98 年8 月6 日前申報債權、同年8 月26日前補報債權,有公告 函附卷可佐。惟聲明人遲至98年10月2 日始具狀異議併陳報 債權,有聲明人異議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可稽,綜上等 情,縱令聲明人有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上開前間內 為陳報、補報債權,聲明人之異議及陳報債權亦已逾本院所 定補報債權期間,是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聲明異議, 顯無理由,至為灼然,應予駁回。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3條第1 項、同條第2 項及36 條第1 項、同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上為正本係
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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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