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謝燕婷代 理 人 黃崇玄律師住高雄市三民區○○○路19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同上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棠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 號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9 月15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裁定亦 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所示之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之債權金額有誤寫金額之顯然 錯誤,並因此影響各債權人每月應受償之金額及受償總額, 應予更正。又更正後不影響債務人每期應清償金額、8 年清 償總額及各債權人之受償成數,併予敘明。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23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平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