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98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198,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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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燕婷
代 理 人 黃崇玄律師住高雄市三民區○○○路1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同上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棠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8 號更生事件,本院於民
國(下同)98年9 月15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裁定亦 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所示之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就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之債權金額有誤寫金額之顯然 錯誤,並因此影響各債權人每月應受償之金額及受償總額, 應予更正。又更正後不影響債務人每期應清償金額、8 年清 償總額及各債權人之受償成數,併予敘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23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平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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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