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40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140,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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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黃文鶯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馮佳慧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欣醇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代 理 人 陳鈺雯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陳眉秀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信堅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王智仁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李秋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附件二所示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05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在卷可稽。查聲請 人有固定之收入每月約為新台幣(下同)25,000元等情此有 債務人提出之切結書及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稽,應 堪以認定。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 以每1個月為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17,000元,合計1,6 32,000元,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4,624,917元 觀之,清償比例約為百分之35.29 (1,632,000 ÷4,624,91 7 =35.29%)。復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 ,雖主張其必要生活費用為13,082元,惟查其中水、電、瓦 斯費用4,020 元部份,雖因聲請人經營明玉麵店而支出較一 般人費用為多,惟仍應與配偶共同負擔,故認應以每月2,01 0 元(4,020 ÷2 =2,010 )為適當、另扶養費用3,000 元 部份,經查債務人父親黃國先尚有高額利息所得,每月可領 2,4951元,已足供其生活所需,故無由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該部分費用應予剔除,復參以內政部社會司所公佈之高雄縣 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9,829 元,是聲請人主張所 需負擔之生活必要費用於7,562 元範圍內尚屬合理,則聲請 人所提出上開每月清償17,000元之更生方案,本院認其條件 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 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 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並依前開規定,就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裁定如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附件一:更生方案。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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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