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8年度,127號
KSDV,98,司執消債更,127,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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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曹沛剛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9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 又債務人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約為新台幣(下同) 32,103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 份、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文件等在卷可稽。參 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債務人以每個月為 一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19,000元,合計1,824,000 元, 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3,595,053 元觀之,清償 比例雖約為50.74%,然以債務人每月約32,103元之收入,除 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須扶養子女曹00(民國91年 生),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再佐以內政部所公 告之98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元、及財政 部公告每年扶養免稅額每人為82,000元換算每月扶養費約為 6,833元等情,將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及 扶養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償還予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 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 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 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 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 更生方案。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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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