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4090號
KSDV,98,司促,54090,200910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顏綉美
            號四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李顏綉美於90年6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7年6 月25日止累計消
   費記帳41,670元正未給付,其中41,670元為消費款;0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6
   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090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李顏綉美 │97年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41670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