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09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顏綉美
號四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李顏綉美於90年6 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7年6 月25日止累計消
費記帳41,670元正未給付,其中41,670元為消費款;0 元
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6
月25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54090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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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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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李顏綉美 │97年6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 │41670 │ │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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