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對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
司所請求者分別為借款債權、票據債權,請分別敘明對債務
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
二、就票據債權部分,經檢視所附支票影本,未有利息利率之記
載,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請更
正利息部分之請求。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
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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