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2845號
KSDV,98,司促,52845,200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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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284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蘇志成即林歐秀霞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參萬肆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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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