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230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郁芯美容材料行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壹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