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183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洸圓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弄12
債 務 人 乙○○
弄1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萬陸仟陸佰捌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洸圓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
年08月13日起陸續邀同另債務人丙○○、乙○○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 參佰萬元(2) 貳
佰伍拾萬元(3) 貳佰伍拾萬元整,及如附表之利息
、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十ㄧ條ㄧ、二項第
ㄧ款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等簽立
之貸款契約為憑( 原證一)。
(二)、詎債務人洸圓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8 月13日起
,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
償,是依據貸款契約第十ㄧ條第ㄧ、二項第一款約
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本
金新臺幣5,906,684 元整及其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能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1839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洸圓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5 │
│ │185702│限公司,許│8月13日起 │ │ │
│ │6元 │輝雄,劉寶│ │ │ │
│ │ │玉 │ │ │ │
├──┼───┼─────┼──────┼──────┼───────┤
│ 2 │新臺幣│洸圓實業有│自民國098y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8 │
│ │202482│限公司,許│08月29日起 │ │ │
│ │9元 │輝雄,劉寶│ │ │ │
│ │ │玉 │ │ │ │
├──┼───┼─────┼──────┼──────┼───────┤
│ 3 │新臺幣│洸圓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8 │
│ │202482│限公司,許│8月29日起 │ │ │
│ │9元 │輝雄,劉寶│ │ │ │
│ │ │玉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洸圓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自民國09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5702│限公司,許│9月13日起 │2月12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輝雄,劉寶│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玉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1.85│
├──┼───┼─────┼──────┼──────┼───────┤
│ 2 │新臺幣│洸圓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自民國099y年│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2482│限公司,許│9月29日起 │03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輝雄,劉寶│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玉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1.8 │
├──┼───┼─────┼──────┼──────┼───────┤
│ 3 │新臺幣│洸圓實業有│自民國098年0│自民國099年0│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2482│限公司,許│9月29日起 │3月01日起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輝雄,劉寶│ │ │百分之十,逾期│
│ │ │玉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1.8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