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1464號
KSDV,98,司促,51464,200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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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1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祥鑽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叁佰玖拾捌萬零壹佰貳拾
  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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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鑽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