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0665號
KSDV,98,司促,50665,200910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6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零捌拾肆萬零叁佰柒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曹德英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