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055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玖仟貳佰肆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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