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8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原名:吳秀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即吳秀照於就讀高苑技術學苑時,邀同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
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
學貸款借據1 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
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6 年07月0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 年02月01日即未付
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
尚結欠本金11,572元(利 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影本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846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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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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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5% │
│ │11572 │乙○○即吳│1月01日起 │ │ │
│ │元 │秀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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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72 │乙○○即吳│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秀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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