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846號
KSDV,98,司促,48846,2009100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84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乙○○原名:吳秀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乙○○即吳秀照於就讀高苑技術學苑時,邀同
   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
   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
   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
   學貸款借據1 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
   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6 年07月01
   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 年02月01日即未付
   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
   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
   尚結欠本金11,572元(利 息、違約金另計), 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影本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8846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925%  │
│  │11572 │乙○○即吳│1月01日起  │      │       │
│  │元  │秀照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72 │乙○○即吳│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秀照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