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842號
KSDV,98,司促,48842,2009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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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84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陸萬貳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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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剛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