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832號
債 權 人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錫祥
人
債 務 人 華珊301號漁船
兼法定代理 林丁財
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華珊301號漁船為債務人林丁財所有之證明文件。
三、華珊301號漁船無當事人能力,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四、釋明請求債務人謝錫祥、林丁財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