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824號
KSDV,98,司促,48824,200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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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824號
債 權 人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錫祥

債 務 人 瑞慶11號漁船
兼法定代理 姚美托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瑞慶11號漁船為債務人姚美托所有之證明文件。
三、瑞慶11號漁船無當事人能力,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四、釋明請求債務人謝錫祥姚美托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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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原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