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824號債 權 人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錫祥人債 務 人 瑞慶11號漁船兼法定代理 姚美托人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二、瑞慶11號漁船為債務人姚美托所有之證明文件。三、瑞慶11號漁船無當事人能力,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四、釋明請求債務人謝錫祥、姚美托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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