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794號
KSDV,98,司促,48794,2009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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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794號
債 權 人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捌佰壹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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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