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794號
KSDV,98,司促,48794,200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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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794號
債 權 人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應加蓋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釋明利息利率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三、合法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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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