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794號債 權 人 大都會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丙○○債 務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狀應加蓋法定代理人簽章。二、釋明利息利率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三、合法之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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