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7855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味之夢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㈠債務人味之夢都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⑴壹
佰萬元⑵貳拾萬元⑶陸拾柒萬元⑷壹佰萬元,及自民國⑴九
十八年九月十五日⑵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⑶九十八年八月
二十七日⑷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味之夢都股份有限
公司、乙○○並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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