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7年度,60號
KSDV,97,建,60,200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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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精寓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53,081 元,應繳裁
判費為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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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寓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苑餐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