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57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許芳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淵律師
被 告 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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