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8年度,43號
KSDM,98,重訴,43,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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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俊偉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17日上午1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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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