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5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見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 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3 款規定,於民國98年5 月25日 執行羈押,並於98年8月25日延長羈押。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 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5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