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聲 請 人
即上列被告
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男 21歲
身分證統一
住臺中縣潭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聲 請 人
即上列被告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乙○○、甲○○各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乙○○、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各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珮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