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4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4 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 刑人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