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3 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簡
字第3370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沈宗興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委員 林振福
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調解委員 林振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
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貳萬元,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餘款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98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99年1
月10日止,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
:中華郵政林園郵局;受款戶名:甲○○;受款帳號:00
000000000000),共分為3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10日
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
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 劉國偉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根據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