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附字,98年度,54號
KSDM,98,交附,54,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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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字第54號
原   告 戊○○
      丙○○
      丁○○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楊林澂律師
被   告 聖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國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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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