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6年度,398號
TPDM,106,審交易,398,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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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96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 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9613號
被 告 陳永亮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鄉○○路0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亮於民國106年3月20日13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萬華區忠孝西路2段由西往東 方向行駛,行經昆明街口前,明知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不慎在上揭路段撞擊前方等候紅綠燈由林志 豪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側,致林志豪受頭部 肌肉拉傷、眩暈之傷害。
二、案經林志豪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陳永亮之供述 │1、於上揭時、地,駕駛自 │
│ │ │ 用小客車沿忠孝西路2段│
│ │ │ 由西往東方向行駛,不 │
│ │ │ 慎撞擊前方等候紅綠燈 │
│ │ │ ,由告訴人所駕駛之自 │
│ │ │ 小客車後側之事實。 │
│ │ │2、供承有過失犯行。 │
├──┼──────────┼────────────┤
│二 │告訴人林志豪之指訴 │上揭被告涉嫌過失傷害犯行│
│ │ │。 │
├──┼──────────┼────────────┤
│三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之事│
│ │及事故現場照片14張、│實。 │
│ │車損照片3張 │ │
├──┼──────────┼────────────┤
│四 │淡水馬偕紀念醫院乙種│告訴人因車禍受有上開傷害│
│ │診斷證明書1紙 │之事實。 │
└──┴──────────┴────────────┘
二、核被告陳永亮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琦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 韻 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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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