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28號
KSDM,97,重訴,28,200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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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律師
      陳永來律師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顏萬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順天律師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律師
被   告 巳○○
被   告 壬○○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榮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
偵字第111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丁○○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参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卯○○巳○○壬○○均無罪。
事 實
一、辛○○全永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下稱全永盛 公司,業於民國94年6 月間解散);辰○○為塑品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塑品公司)負責人;乙○以從事工程仲介賺 取佣金為業,與丁○○辰○○為朋友關係;丁○○則與辛 ○○為朋友關,辛○○於92年間積欠丁○○新臺幣數百萬元 債務。




二、緣內政部消防署為因應消防機關執行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SARS)緊急救護勤務,避免救護人員感染危險,乃辦 理「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招標,於92年6 月間由全永盛 公司得標,嗣因辛○○與時任內政部次長之許應琛為兄弟關 係,涉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內政部消防署 乃於92年9 月間解除上開契約,並沒收全永盛公司繳納之押 標金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後內政部消防署再於92年9 月17日上網公告重新辦理「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置案」( 下稱「本件救護車購置案」),辛○○為圖轉賣先前已購買 之負壓艙零組件等車體材料,以減少遭解除契約之損失,乃 將「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訊息告知丁○○,並提供其前 次投標「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之規格目錄等文件予丁○ ○,央請丁○○找尋有實力、資金、能承攬「本件救護車購 置案」之廠商投標,待得標後,須向辛○○購買原來之備料 ,貨款則直接抵充辛○○丁○○之欠款,丁○○見有利可 圖,乃應允之,並將此招標訊息告知乙○,及與其同屬千誠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巳○○(另為無罪之諭之,詳如後 述)。乙○乃再引介辛○○丁○○,分別與矽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矽灣公司)之人員及辰○○商談投標「本件 救護車購置案」事宜,因矽灣科公司人員對是否參與投標未 置可否,而辛○○丁○○辰○○乙○商談初估後,認 為得標後約有2 、3,000 萬元之獲利,獲利可由辛○○、辰 ○○均分,丁○○取得辰○○辛○○購買備料之貨款,以 抵充辛○○之欠款,乙○則取得300 萬元之佣金,各方均可 蒙受其利,乃決定以塑品公司名義出面投標;辛○○並帶同 辰○○乙○至桃園縣某車體改裝工廠參觀已改裝完成之特 殊型救護車,復介紹辰○○與「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解 約前之承包商翔鑫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翔鑫公司)、上元汽 車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上元公司)人員認識。其後,並集中 以丁○○位於臺北市○○○路之辦公室為辦理投標「本件救 護車購置案」場所,辛○○亦將全永盛公司人員派駐在內作 業,復由辛○○提供投標所需規格標之產品型錄、產品證明 文件、報價單、成本分析等資料及投標金額,辰○○則提供 資格標所需之塑品公司相關資料。
三、詎辛○○辰○○乙○丁○○均明知矽灣公司並未明確 答應參與「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投標,而又聽聞可能另有一 家廠商將參與投標,竟為使「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標案較能 達到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而能順利開標之目的,共 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冒)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 標,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以不詳方式取得



矽灣公司之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2 年7-8 月)、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偽造之矽灣公司大小 章(即「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及「甲○○」章),提 供至上開青島東路辦公室,供為製作矽灣公司投標文件之用 ,辰○○則提供700 萬元,於92年8 月22日匯入乙○指定之 袁猶任帳戶,再由乙○提領後購買銀行支票,供為矽灣公司 之押標金。後辛○○辰○○乙○丁○○除製作塑品公 司之投標資料外,並由上開青島東路辦公室不知情之成年人 員,依指示偽造矽灣公司名義之出席代表授權書(日期:92 年10月22日,其上蓋有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 文1 枚、「甲○○」印文1 枚)、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 諾書(日期:92年10月15日,其上蓋有偽造之「矽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甲○○」印文1 枚)、投標廠商 聲明書(日期:92年10月22日,其上蓋有偽造之「矽灣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甲○○」印文1 枚,偽造之「 甲○○」署名1 枚)、投標標單(因未扣案,故以卷證中所 存塑品公司、啟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標標單為例,其上 應蓋有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甲○ ○」印文1 枚),及將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印章蓋用在參與廠商資規格審查表(製作日期: 92年8 月22日,其上蓋有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印文1 枚、「甲○○」印文1 枚)、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 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第一類票據信用查覆單(其上蓋有偽造 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印文各1 枚、「甲○○」印文 各1 枚,總共各4 枚),足生損害於矽灣公司、甲○○對於 公司參與投標與否之權利及公司經營管理,並依辛○○之指 示,將矽灣公司投標之金額書寫高於塑品公司,供為陪標之 用。嗣於92年10月24日投標當日,辰○○代表塑品公司前往 投標,乙○則委由不知情之子○○㩗帶上開矽灣公司資料、 押標金支票及偽造之矽灣公司大小章等投標所需資料,代表 矽灣公司前往內政部消防署,向內政部消防署承辦人員行使 競標,足生損害於矽灣公司、甲○○決定是否投標及內政部 消防署開標結果之正確性。嗣於92年10月24日,計有塑品公 司、矽灣公司、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榮興公司) 、啟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昌公司)4 家參與競標, 已符合3 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規定,惟矽灣公司、榮 興公司均因資格文件未齊全致資格不符,未能參與競標,開 標結果由塑品公司以1 億4,865 萬4,000 元得標。而不知情



之子○○為領回押標金,乃於當日書立退還押標金領據(日 期:92年10月24日,其上蓋有偽造之「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印文1 枚、「甲○○」印文1 枚,及偽造之「甲○○」 署名1 枚)向內政部消防署承辦人員行使,足生損害於矽灣 公司及甲○○。子○○領回押標金支票後,即連同乙○原交 付而未由內政部消防署存檔之資料(含偽造之「矽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印章、「甲○○」印章各1 枚)交還乙○。四、「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於92年10月28日公告決標,乙○依原 約定應得之300 萬元仲介費,因乙○不好意思收受,乃以 700 萬元押標金中之290 萬元,於92年10月28日以塑品公司 名義購得車牌號碼3658-DK 號小客車1 部(現車牌號碼為 7207-QB 號)供己使用,所餘400 萬元,則於同日匯入塑品 公司收支帳內。而辰○○得標後,即將車體改裝、負壓與電 子設施安裝,委由全永盛公司之股東寅○○(業經本院先行 判決確定)負責,車體打造工作,則委由寅○○之堂叔卯○ ○(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負責,並向全永盛公司購 買備料,而部分款項則直接由丁○○收取。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辛○○乙○丁○○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爭執證人 甲○○、戊○○在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調詢) 、偵訊之陳述(含證人已具結部分),均屬審判外之陳述, 而不具證據能力。
⒈證人甲○○、戊○○已具結之偵訊陳述均具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定有明 文。本院審酌證人甲○○、戊○○業於本院以證人身分到庭 具結作證,並接受交互詰問,對被告辛○○辰○○、卯○ ○、乙○丁○○巳○○壬○○詰問、對質之權利並未 剝奪;且司法實務運作上,咸認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 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 ,其可信性極高,因而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證人甲○○、戊○○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 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 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 為。是應認證人甲○○、戊○○之已具結之偵訊陳述,均具 證據能力。




⒉證人甲○○、戊○○調詢之陳述,均不具證據能力─
①證人甲○○、戊○○業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到庭具結作證,並 接受交互詰問,而其等於調詢所為陳述,與於本院所證內容 並無明顯不同,其等調詢陳述並無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自不 具證據能力。
②至於證人甲○○於調詢時曾肯認被告乙○向矽灣公司拿取矽 灣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電氣證照、水電證照、空調證照 、無退票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納證明等相關資料,供 為矽灣公司開展業務,爭取推薦與其他廠商合作之機會(見 偵卷㈣158 頁背面),惟於本院則證稱:「伊當時在調查局 說有交給乙○,這是一種可能性,伊不排除,但伊現在無法 明確回答」等語(見重訴卷㈡39頁),固有不同。惟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係屬「信 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且所謂「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 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 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 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然就被告乙○ 是否取得矽灣公司上開資料、何原因取得、是否因本件標案 始取得,均得由其他供述證據、文書證據判斷之,證人甲○ ○此部分證述,非無其他證據可以代替;自應認證人甲○○ 此部分調詢之陳述,亦不具證據能力,附此說明。 ㈡被告辛○○丁○○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爭執被告辰○○ 、寅○○、卯○○乙○丁○○巳○○壬○○,以被 告兼證人身分於調詢或偵訊之陳述(含證人已具結部分), 均屬審判外之陳述,而不具證據能力。
⒈證人辰○○、寅○○、乙○丁○○巳○○壬○○已具 結之偵訊陳述,對其他被告均具證據能力─
理由同前㈠⒈所述
⒉證人卯○○已具結之偵訊陳述,對其他被告具證據能力─
被告卯○○雖未於本院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並接受交互詰 問。惟被告辛○○等人並未聲請以證人身分傳訊卯○○接受 對質、詰問,顯已放棄反對詰問權之行使;復基於同前司法 實務運作上,咸認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 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 高之同一理由,而被告辛○○等人均未爭執證人卯○○之偵 訊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是應認證人卯○○已具結之偵 訊陳述,對其他被告均具證據能力。
⒊證人辰○○、寅○○、卯○○乙○丁○○巳○○等人 調詢之陳述,對其他被告均具證據能力─




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具有可信之特別 情況」,係屬「信用性」之證據能力要件,而非「憑信性」 之證據證明力,法院應就其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 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其陳述是否出於「真意」 、有無違法取供等,其信用性已獲得確定保障之特別情況, 加以論斷說明其憑據。而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者」,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 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 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 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
②經查:
⑴證人辰○○就92年10月21日交付被告乙○之700 萬元、92年 11月5 日依被告乙○指示之帳戶匯款600 萬元,究屬其給予 被告乙○之仲介費(利潤),或其借予被告乙○之款項,其 於調詢所陳與本院審訊所證不同。
⑵證人寅○○就被告辰○○乙○是否為使塑品公司順利得標 ,乃找矽灣公司參與圍標一事,於調詢所陳與本院審訊所證 不同。
⑶證人乙○就本件標案開標前,是否已取得矽灣公司負責人甲 ○○明確同意參與投標;矽灣公司之投標文件(含該公司之 大小章)係由被告辛○○交付,或其自行向矽灣公司人員取 得;係被告辛○○或是甲○○委請其代表矽灣公司於開標當 日代表矽灣公司投標,其才再委請子○○代表矽灣公司前往 投標;其於調詢所陳與本院審訊所證不同。
⑷證人丁○○就被告辛○○於本件標案前是否交付與投標有關 之資料(報價單、成本分析資料等);是否與被告辛○○辰○○商談投標事;及本件標案利潤之分配事;其於調詢所 陳與本院審訊所證不同。
⑸證人巳○○就被告丁○○是否曾提供其他廠商對本件標案之 相關報價資料及型錄規格;被告丁○○是否表示要證人巳○ ○找一些認識的朋友或熟悉之廠商參與投標;其於調詢均肯 認之,惟本院則證稱被告丁○○只是曾向其介紹本件標案等 語,而有所不同。
是本院審酌證人辰○○、寅○○、乙○丁○○歷次調詢、 證人巳○○調詢,雖均因自陳毋須選任辯護人而無律師陪同 ,然其等亦未曾於偵訊或本院審訊指出其等調詢陳述係出於 非自由意志下所為,就調詢之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亦無可認



其等之陳述係非出於「真意」;且該等調詢時間,均屬案發 之初,證人等當較無外力不當干擾,或較多之權衡失真之考 量,其等於調詢所陳,自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 本件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應認證人辰○○等5 人調詢陳 述,對其他被告均具證據能力
⒋證人卯○○壬○○調詢陳述,對其他被告均不具證據能力 ─
證人壬○○業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到庭具結作證,並接受交互 詰問,而其於調詢所為陳述,與於本院所證內容並無明顯不 同,其調詢陳述並無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而證人卯○○未於 本院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接受交互詰問,其調詢所為陳述, 亦無較可信之特別情形。是證人卯○○壬○○調詢之陳述 ,對其他被告均不具證據能力。
㈢共同被告辛○○、癸○○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調詢、已具結之 偵訊陳述,對其他被告均具證據能力─
被告辛○○辰○○卯○○乙○丁○○、廖有珊、壬 ○○均未爭執證人辛○○、癸○○調詢及已具結之偵訊陳述 之證據能力;且被告辛○○業於本院以證人身分接受其他被 告之詰問、對質;又被告卯○○雖曾於本院聲請以證人身分 詰問被告癸○○,惟被告癸○○業因多次傳拘未到,經本院 於98年5 月18日發佈通緝在案(見重訴卷㈣第8 頁),致無 從進行此部分之交互詰語;復參酌上開㈠⒈所述之理由。是 應認被告辛○○、癸○○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調詢、已具結之 偵訊陳述,對其他被告均具證據能力,併此說明。 ㈣證人丑○、子○○、張雅中、午○○、袁猶任劉秀雯、陳 育霖、未○○、庚○○、己○○、蕭進成王志鵬、郭茂代 、吳子文、聰蔡賢、許燦煌、洪良坡、陳天金陳添裕於調 詢或已具結之偵訊陳述,均具證據能力─
檢察官、被告辛○○辰○○、寅○○、卯○○乙○、丁 ○○、廖有珊、壬○○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就上開證人之 調詢或已具結之偵訊陳述,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僅聲請傳 喚證人丑○、午○○、庚○○、己○○到庭接受交互詰問,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 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 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認為適當者,自亦得為證據。是認上開證人於調詢或 已具結之偵訊陳述,均具證據能力
㈤其餘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 據部分,均因被告辛○○辰○○卯○○乙○丁○○



巳○○壬○○及其等之選任辯護人,具狀或當庭表示對 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為爭執、無意見(見重訴院卷㈠58、 101 、119 背面-120、124 、289-290 頁)。本院基於同前 ㈣之理由,並斟酌上開證據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形,是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即被告辛○○辰○○乙○丁○○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辛○○辰○○乙○丁○○均矢口否認有違反 政府採購法、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⒈被告辛○○辯稱:「伊完全沒有參與投標過程,本案僅止於 請丁○○幫忙找廠商把剩下的材料能夠去化掉,只有這個動 機。伊從未參與投標、交車過程,資金也沒有參與,後面的 過程伊完全不知情」云云。
⒉被告辰○○辯稱:「以93年當時塑品公司的實力,就有2 億 元的訂單,並經常保持應收帳款在2 億元左右,塑品公司財 力非常雄厚,不可能為了區區的利益參與圍標」云云。 ⒊被告乙○辯稱:「檢察官起訴伊冒用矽灣公司投標部分不是 事實。伊從事公共工程投標有多年經驗,知道招標單位事後 會將開標結果通知參與投標的公司,因此不可能假冒其他公 司投標。而且,投標所需的文件,如果不是矽灣公司提供給 伊,伊不可能拿到,矽灣公司是為了怕自己有涉違法的危險 ,才否認參與圍標。伊對借牌及整個投標過程都完全照實陳 述了」云云。
⒋被告丁○○辯稱:「本件是最低價決標,不可能有圍標的行 為。辛○○來找伊時,本件標案已經公告很久了,一般工程 界,會溝通看找誰來標,原先伊只是看誰有能力來標,標完 後可以抵辛○○欠伊的債務。至於乙○找誰或是要怎樣去做 ,伊並沒有參與,而且不一定是他標到。榮興公司是伊在傳 訊過程中才知道有這家公司,另外還有一家參與投標的公司 ,伊也不知道名字」云云。
㈡經查:
⒈被告辛○○為全永盛公司實際負責人,全永盛公司於92年6 月間標得內政部消防署「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嗣因被 告辛○○與時任內政部次長之許應琛為兄弟關係,乃遭內政 部消防署於92年9 月間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解除上開契約,及沒收全永盛公司繳納之押標金500 萬元等 情,業經被告辛○○於調詢陳稱:「全永盛公司係於91年間 成立迄93年結束營業,期間皆由伊擔任全永盛公司實際負責 人。伊曾於92年6 月間參與『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投標 ,得標後,因伊胞兄許應琛時任內政部次長,遭人檢舉抵觸



利益迴避法,所以於得標後2 個月左右即遭解約廢標」等語 (見偵卷㈣19頁背面),並有內政部消防署綜合企劃組92年 6 月17日簽在卷可憑(見市調卷1 頁);後內政部消防署乃 於92年9 月17日上網公告重新辦理「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 置案」,並於92年10月24日開標,計有塑品公司、矽灣公司 、榮興公司、啟昌公司4 家參與競標,惟其中矽灣公司、榮 興公司均因資格文件未齊全致資格不符,未能參與競標,開 標結果塑品公司以1 億4,865 萬4,000 元投標、啟昌公司以 1 億5,080 萬元投標,後由塑品公司得標等情,亦有內政部 消防署財物採購案投標須知、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 標紀錄、投標標單、參標廠商資規格審查表、決標公告(見 市調卷4-10頁,偵卷㈢169-170 、173-174 、198-199 、 000-000-0 頁,重訴卷㈠181-185 頁)在卷可按。足認「本 件救護車購置案」,於92年10月24日開標時計有4 家公司參 與投標,後由塑品公司以最低標得標無訛。
⒉被告辛○○於「負壓隔離救護車採購案」遭內政部消防署解 除契約時,已購置12台車輛,其中8 台正在進行切割打造, 被告辛○○為為圖轉賣負壓艙零組件等車體材料,以減少遭 解除契約之損失,乃將「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訊息轉知 與其有債務糾紛之被告丁○○,代為找尋有實力、資金、能 承攬「本件救護車購置案」之廠商投標,而被告丁○○則因 被告辛○○出售負壓艙零組件等車體材料之款項可抵充欠款 ,乃將招標訊息再轉知被告乙○,而被告乙○係以從事工程 仲介賺取佣金為業,認亦有利可圖而應允之等情;業據被告 辛○○於調詢、本院分別陳(證)稱:「解約當時伊已購買 12部日本三菱pajaro車輛,其中8 部在進行切割打造中」( 見偵卷㈣20頁)、「這案子被廢標後,伊找丁○○尋求有無 新的投標廠商。伊有向丁○○說,如果這些材料可以轉讓出 去的話,就有錢可以還給丁○○」(見重訴卷㈢31、37頁) 等語;被告丁○○於調詢、偵訊陳(證)稱:「乙○經常會 介紹一些營造業的同行給伊認識,洽談合作,如果成功,乙 ○則抽取一些佣金」、「92年9 月間,消防署『92年度特殊 型救護車購置案』開標前,辛○○問伊有無熟識有能力承接 該消防署『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置案』之廠商,要伊找廠 商來標,並向他購買之前遭廢標時已有之材料,價值約 1,200 萬元左右,如此方能還伊支票遭退票之欠款,及支票 週轉未還款項約千餘萬元。於是伊就將此訊息告知乙○,看 是否能找到合適廠商投標,乙○則要求與辛○○見面,討論 該標案成本及利潤,於是伊就約辛○○乙○及伊一起會面 ,結果辛○○就分析成本和利潤,以其之前得標之價格為基



礎分析,計算出利潤約有2,500 萬元左右」(見偵卷㈡166 背面)、「92年9 月辛○○來找伊說有一個標案很大,他找 不到資金。他說的就是之前被廢標的那個案子,並問伊能不 能找到一個有資金的廠商,若廠商得標後,辛○○可以把他 先前進的材料轉售給得標的廠商,伊就請乙○詢問」(見偵 卷㈣170 頁)等語,及被告乙○於調詢陳稱:「92年間,消 防署『92年度特殊型救護車購置案』投標前,丁○○問伊有 無熟識一些有能力承接該標案之廠商」(見偵卷㈡206 頁背 面)等語在卷,核其等所陳(證)內容,互相並無重大歧異 ,自屬可信。足認被告辛○○、黃國、乙○丁○○就「本 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均有各自獲取利益之考量。 ⒊被告辛○○其後提供投標所需規格標之產品型錄、產品證明 文件、報價單、成本分析等資料,被告乙○則引介被告辛○ ○、丁○○,先與矽灣科公司人員接觸投標「本件救護車購 置案」事宜,因矽灣公司人員對是否投標未置可否,被告乙 ○乃再轉介被告辛○○丁○○與塑品公司負責人辰○○洽 談,認為若能標得「本件救護車購置案」,初估結果約有2 、3,000 萬元之獲利,獲利可由被告辛○○辰○○均分, 被告丁○○取得被告辰○○辛○○間買賣備料之貨款,以 抵充被告辛○○之欠款,被告乙○則取得300 萬元佣金,乃 決定以塑品公司名義出面投標等節。業據被告辛○○於調詢 、本院分別陳(證)稱:「伊提供一些規格目錄,並曾透過 丁○○乙○引薦,與矽灣公司的人員見面,討論矽灣公司 出面投標該次特殊型救護車採購案之事宜,伊並也有將同樣 一些規格目錄資料交給丁○○、李李處理」(見偵卷㈣20頁 背面)、「印象中丁○○有引見一次矽灣公司的副總,當時 在咖啡廳談的時候,伊以為那個人是矽灣公司的負責人,當 天伊應該有向矽灣公司的人談到這案子的獲利情形。伊應該 是先見到矽灣公司的人,再見到塑品公司的辰○○」(見重 訴卷㈢56-57 頁)等語,證人辰○○於偵訊證稱:「伊是塑 品公司實際負責人。塑品公司承包內政部消防署負壓救護車 採購案,是乙○介紹的,乙○拿招標需知及成本概算資料讓 伊看,伊看完覺得可以賺錢,初估若順利完成的話,大概有 3,000 萬元的利潤」等語(見偵卷㈠149 頁);被告乙○於 調詢、偵訊分別陳(證)稱:「當時伊想到辰○○的塑品公 司有從事高科技公司無塵設備工程,與負壓設備有關,伊就 聯絡辰○○問他對該標案有無興趣,辰○○表示可以談,於 是伊就陪同丁○○辰○○見面,討論該標案之內容。因為 負壓設備的救護車需要改裝,後來丁○○又聯絡辛○○,由 辛○○帶伊、辰○○到位在桃園縣之車體改裝工廠參觀。當



初伊與辰○○約定,若辰○○得標,辰○○將支付伊300 萬 元酬勞」(見偵卷㈠205 頁背面-206頁)、「在確認辰○○ 願意參加投標後,丁○○又安排伊、辰○○辛○○在台北 見面,之後辛○○就開車帶伊與辰○○到桃園縣之車體改裝 工廠參觀」(見偵卷㈡206 頁背面)、「因為辛○○有相關 技術和材料,希望能盡快找到廠商及金主合作出面投標承作 ,於是伊先去找矽灣公司談論合作事宜,當時矽灣公司並未 明確表態參與該案的投標和承作,之後,伊又約丁○○、辛 ○○去矽灣公司找負責人甲○○或副總經理戊○○見面,談 論該案合作事宜,甲○○仍未明確表示要參與該案的投標和 承作。於是伊又帶丁○○辛○○去找塑品公司辰○○研商 該案的投標和承作事宜。伊陪同丁○○辛○○與塑品公司 辰○○洽談合作投標消防署採購案時,辛○○丁○○向辰 ○○表示可獲得約3000萬元利潤,辰○○分得利潤的一半, 另外辛○○丁○○分得利潤的一半,伊的佣金則由辰○○ 給付」(偵卷㈢296 頁背面)等語;被告丁○○於調詢、偵 訊分別陳(證)稱:「乙○要求伊與辛○○見面,討論該標 案成本及利潤,於是伊就約辛○○乙○及一起會面,結果 辛○○就分析成本和利潤,以他之前得標的價格為基礎分析 ,計算出利潤約有2,500 萬元左右。之後乙○就找到塑品公 司辰○○,在乙○牽線及陪同下,伊和辛○○就與辰○○見 面討論該標案之內容」(見偵卷㈡167 頁)、「乙○應該有 找矽灣公司等幾家公司,後來乙○找到辰○○,伊向乙○辰○○財務狀況好、信用佳,找辰○○來標」(見偵卷㈢ 311 頁)、「當時伊、辛○○乙○辰○○確曾多次討論 投標及分配利潤事宜,大家確實有達成利潤約2,500 萬元至 3,000 萬元共識,乙○仲介費由辛○○辰○○去分,伊則 拿回辛○○之欠款」(見偵卷㈣180 頁)等語明確。足認被 告乙○在商請矽灣公司投標「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未果後, 轉而向被告辰○○尋求合作,被告辛○○辰○○乙○丁○○並因此而有所洽談,並達成利潤分配之共識無訛。至 於被告辰○○否認於「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投標前,曾與被 告辛○○洽談云云,明顯與被告辛○○乙○丁○○所陳 、證有異,自不足採信。
⒋被告辛○○辰○○乙○丁○○其後以被告丁○○位於 臺北市○○○路之辦公室為辦理投標「本件救護車購置案」 場所,被告辛○○亦派駐全永盛公司人員在內作業,復由被 告辛○○提供投標所需規格標之產品型錄、產品證明文件、 報價單、成本分析等資料,及投標金額,辰○○則提供資格 標所需之公司相關資料等情。業據被告乙○於調詢、本院分



別陳(證)稱:「塑品公司投標本案資格標文件是由該公司 自行準備,規格標文件則由辛○○準備」(見偵卷㈢298 頁 )、「本案投標前,青島東路丁○○的辦公室,裡面有辛○ ○公司的人,也有丁○○公司的人在裡面作業。雙方公司都 有派人在那裡處理標單的事情,也就是辛○○的公司有派人 在那裡,伊也曾在那裡與辛○○碰過面。塑品公司、矽灣公 司投標的產品型錄,產品證明文件都是辛○○提供」(重訴 卷㈡181 、189 頁)等語明確。足認被告辛○○辰○○乙○丁○○為「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案投標,確有成 立聯合辦公處所,統籌處理投標事宜,並各司其職無訛。 ⒌「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於92年10月24日投標當日,確有 塑品公司、矽灣公司、榮興公司、啟昌公司4 家參與競標, 後由塑品公司以最低標得標,業如前述;而矽灣公司則由被 告乙○所委請之證人子○○代表出席,此為被告乙○所不否 認,並經證人子○○於調詢、本院分別證稱:「92年10月間 某天晚上,乙○打電話給伊表示隔天有個公家單位的工程要 開標,希望伊一起前往參加開標,當時因為伊沒有固定的工 作,便答應乙○前往見識公家單位如何開標。隔天上午8 時 許,乙○開車來接伊,當時車上有另外一位男士,乙○就載 伊及該名男士前往該公家單位參加開標作業,但乙○本人表 示有事先行離開。開標前,乙○將1 包文件交給伊,伊便將 該包文件交給主持開標人員,沒多久,開標人員表示伊的資 格不符,叫伊可以離席,伊隨即離開,並打電話給乙○,向 乙○報告開標的情形,乙○並沒有表示任何意見,叫伊回來 就好了」(見偵卷㈢250 頁)、「伊曾於92年10月24日到消 防署參加開標作業。當初所以去參加這個開標,是因為乙○ 說他工程比較忙,沒有空,那段時間伊剛好在台北,所以就 去幫他忙」(見重訴卷㈡117 頁背面)等語明確。雖被告辛 ○○、辰○○丁○○均辯稱不知矽灣公司會參與「本件救 護車購置案」投標云云;被告乙○亦辯稱已獲矽灣公司同意 陪標,且因招標單位會另行將投標結果通知投標廠商,其等 不可能未獲矽灣公司同意,而冒用矽灣公司名義投標云云。 惟查:
①矽灣公司對被告乙○邀約投標「本件救護車購置案招標」案 ,未置可否一節,業如前述;則被告乙○如何能取得矽灣公 司明確同意陪標已非無疑;且證人即矽灣公司負責人甲○○ 於偵訊、本院分別證稱:「矽灣公司並沒有參與消防署92年 度負壓救護車的採購案投標,公司內也沒有員工子○○。伊 不認識子○○,所以不可能提供出席代表授權書給子○○」 (見偵卷㈣166 頁)、「伊沒有印象是否曾經將公司的營利



事業登記證或電氣證照、水電證照、空調證照、無退票證明 ,及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納證明給乙○辛○○,因為這種 事情不一定要伊來處理,所以伊沒有什麼印象。這些證照不 是機密文件,也不是不可以流出去,這是公司的基本資料, 在一般工程業務來說,都會要伊公司提出,以證明有這個能 力或是公司財務健全與否,甚至可以說是來者不拒,這些文 件的把關也沒有那麼嚴格。伊印象中矽灣公司沒有投標92年 消防署的本件標案,因為伊公司不作車子,伊公司營業項目 是水電、空調相關設備工程,車子不是伊公司的營業項目, 且矽灣公司投標公共工程或政府採購案,所需押標金一定要 伊蓋章,如果有的話,伊一定有印象。伊沒有印象是否有人 來向伊借牌要來標這個案子」(見重訴卷㈡34-35 、37頁) 等語,及證人即矽灣公司副總經理戊○○於偵訊、本院分別 證稱:「伊自88年矽灣公司成立後就任職迄今,自92年起擔 任副總經理,矽灣公司只有伊一位副總,所以公司大小事務 都會經過伊。伊沒有聽過消防署在92年有一個特殊型救護車 採購案,公司員工也沒有子○○。矽灣公司未曾借一筆700 百萬元款項給他人做為投標使用」(見偵卷㈢222-223 頁) 、「矽灣公司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納證 明、無退票證明等資料,伊不知道為何會出現在92年特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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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永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元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鑫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