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41號
TCDM,90,附民,41,200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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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原   告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如附件起
訴狀所示訴之聲明一、事實及理由一之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陳卿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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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