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一號
原 告 甲○○
原 告 力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如附件起
訴狀所示訴之聲明一、事實及理由一之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陳卿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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