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68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重利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1315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調偵字第11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原名林秀燁) 原有生意往來。不料乙○○竟基於重利之犯意,乘甲○○需 款孔急之際,自民國95年3 月起,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日期 ,貸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金額,匯入甲○○實際負責之「 全球榮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全球榮登公司)及「台 積店家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積店公司)如附表一所示 之帳戶內,總計新臺幣(下同)1117萬7900元,並約定每日 利息為所貸款項1 分(起訴書誤繕為「10分」),甲○○即 自95年5 月起至96年2 月止,開立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支票 予乙○○,連同本金、利息共償還2071萬7570元予乙○○, 乙○○並要求甲○○開立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支票、本票以 為擔保,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乙○○另自 95年9 月起,即要求甲○○向廠商訂購如附表六所示之貨物 ,再以進貨價格6 至8 折如附表六所示手寫單價,轉售乙○ ○,賺取其中差價總計191 萬8828元,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甲○○因無力償還剩餘債務,乃於96年 (起訴書誤繕為「97年」)2 月初向警報案,經警於96年2 月8 日,在高雄市○○區○○路621 號(即乙○○經營之公 司址),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 得如附表編號四、五之本票、支票、統計紙4 紙等物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44 條之重利罪嫌等語。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指 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以告訴人之指訴為證 據方法,除其指訴須無瑕疵,且應有察與事實相符之佐證, 始得資為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 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要旨可參);而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 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 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
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 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為加害人之外,在推理上 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 第5580號判決要旨足佐)。再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 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 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 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 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 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 決之諭知(參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61年台上字第30 99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 )。
三、證據能力:
後述關於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卷附書證之傳聞證據等部分 ,檢察官、被告已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證據時均知係屬傳聞 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同意作為證據,且 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認定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 性,且無證據證明此等證詞有何非出於任意性,或書證有何 遭變造或偽造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四、公訴人認被告乙○○涉犯上開重利罪嫌,固以被告於警詢、 偵訊之供述,告訴人甲○○於警、偵訊之指訴,證人黃美雪 於偵訊中之證述,及如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 所示之扣押對 帳總表、支票、本票明細、票管明細、還款明細表,全球榮 登、台積店及荃佳公司間之各式銷貨單、出貨單及對帳單等 資料為據。惟訊據被告否認被訴上開重利犯行,辯稱:附表 一之金額都是伊匯款給告訴人,附表二、三之支票都有兌現 ,這些票款主要是告訴人向伊買貨之貨款,有參雜告訴人還 給伊的借款;且告訴人尚積欠伊600 多萬元票款,其中188 萬元是借款,告訴人要倒閉前;伊還借給告訴人94萬元,在 伊住處扣到之本票、退票之支票,本票是告訴人借款所簽支 票退票後,開給伊作擔保使用的。伊所提出銷貨單及收款傳 票,上面是告訴人出貨給伊的紀錄,A4傳真單所載利息(即 警卷第76-79 )是告訴人所寫,不是伊寫的,沒有如起訴書 所載之鉅額,更沒有對告訴人收取重利;另附表六之貨物是 伊向告訴人購買的,伊先以現金給付,現金買貨就比開票便 宜,差價總額雖係191 萬8828元,但買賣單價是伊與告訴人 雙方議價同意的,伊並無強迫告訴人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乙○○與告訴人甲○○於起訴書所指之期間,均有生意
上之往來;被告有匯款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予告訴人 ,並收受告訴人所交付如起訴書附表二至附表五所示之支票 、本票,其中曾兌現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票據,及持起訴 書附表三所示之票據為融資借款。被告有以起訴書附表六所 示之手寫單價,向告訴人購入如起訴書附表六所示之商品, 而該手寫單價均低於起訴書附表六所示銷貨單上之印刷單價 等情,業經被告及告訴人各於警詢、偵訊供證在卷,此部分 事實,堪認為真實。
㈡、告訴人甲○○雖就附表一編號1 至33所示之匯款,除編號16 、17、20、24、25、26、28、29係貨款外,餘均指為借款, 並指被告收取每日利息1 分(即月息30分,起訴書誤繕為「 10分」,見第1154號偵卷第189 頁)云云。惟: 1、被告於原審辯稱:這些匯款除附表一編號18、22、32外,都 是告訴人購買貨物之貨款等語(見原審卷第89、92、102 、 198 頁);且上開款項均係匯入告訴人所實際經營之全球榮 登、台積店等公司帳戶,並非告訴人之私人帳戶內;而上開 2 公司與被告所經營之荃佳公司間,尚有相互購貨、調貨往 來關係,告訴人就此部分並未提出其他佐證,據以說明上開 各編號之匯款如何各屬貨款或借款,及其如何與被告約定借 款利息係「日息1 分」等情,自難逕採告訴人之片面陳述, 而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2、公訴人雖指告訴人自95年5 月起至96年2 月止,有開立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支票予被告,連同本金、利息共償還被告20 71萬7570元云云。惟被告亦於原審提出80萬元、70萬元、10 0 萬元匯款單,說明此等款項均係「貨款」,並於其所提荃 佳公司存摺內指出因「借款」而匯款入告訴人之全球榮登公 司帳戶內各60萬元、30萬元、94萬元等情(即附表一編號18 、22、32),顯見被告所辯:180 餘萬元是借款,告訴人要 倒閉前,伊還借給她94萬元等語,尚非虛妄。 3、證人甲○○雖於97年6 月3 日原審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46號 給付貨款民事事件審理時證稱:全球榮登有資金調度困難, 伊有以上開全球榮登、台積店公司支票向被告借款,約定利 息每月30分,連同利息一起簽發支票給被告云云(見原審法 院民事影卷第69反頁),然此與告訴人前於96年4 月3 日偵 查中具結證稱:「借100 萬元週轉,利息算1 個月5 萬」( 見第5322號偵卷第23-24 頁)即有不同,則告訴人關於其所 稱被告如何收取重利之借款利息部分之指訴,亦難謂無瑕疵 可指。此外,告訴人並未提出其向被告借款多少,並簽發多 少錢之借款支票、如何結算、還款等資料,及上開支票與被 告經營之荃佳公司間之貨款關係如何區分,以實其說,亦難
逕採告訴人上開民事程序之證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㈢、告訴人甲○○雖指訴附表四編號1 至9 之支票、附表五編號 1 至16之本票,均係用以償還被告乙○○借款之票據云云。 惟被告辯稱:就附表四、五之支票、本票,要以伊被警方扣 案原本之支票16張、本票9 張為準;上開支票都是告訴人開 給伊支付貨款的支票,都被退票,後來雙方協商,有一部分 支票伊退還給告訴人,她另外開本票給伊擔保,她說以後如 有收到客票會給伊,發票人是告訴人及其姊妹林玲、丙○○ (全球榮登、台積店公司名義上負責人)等語(見原審卷第 250 頁),又參諸已查扣如附表四、五所示之本票9 張、支 票16張(上開支票、本票已影印附原審卷第265 至279 頁, 支票原本於原審法院辯論終結後,業已發還被告保管),其 中於本票正面上均註記「可用客票清償」等字明確;且以支 票借款而退票後,民間債務人通常會改簽發本票作為擔保, 亦屬一般社會常情,是被告所辯與常理並無違悖。而告訴人 所簽發扣案支票16張之用途,究為為借款或貨款、與告訴人 所稱被告賺取顯不相當之重利,本票9 張如何算出係向被告 借款所約定之高額利息,其間有何關聯,亦乏告訴人提出具 體之說明及舉證。至於證人黃美雪雖於偵查中證述:所提出 荃佳公司票管明細表中有劃線部分,就是被告於該公司作融 資之紀錄,票款均已兌現等語,及提出荃佳公司票管明細表 (見第1154號偵卷第162-163 、164-165 頁),然尚不得以 被告自告訴人處所收取支票用做期前融資之舉,遽以推論上 開支票取得之用途,且無法證明被告對告訴人有何重利行為 ,亦無從逕認被告要求告訴人開立如附表四、五之支票、本 票作為擔保,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㈣、告訴人雖指被告另自95年9 月起,即要求甲○○向廠商訂購 如附表六所示之貨物,再以進貨價格6 至8 折如附表六所示 手寫單價,轉售乙○○,賺取其中差價總計191 萬8828元, 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云云,然
1、參諸偵卷內被告所營之荃佳公司與告訴人所營之全球榮登、 台積店公司往來進出貨單據,以及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提 出全球榮登公司銷貨單31張(客戶聯,金額總計661 萬280 元)、荃佳公司收款傳票269 張(金額總計1576萬7791元) ;且被告於銷貨單有以粗筆字書寫貨品數目、結算金額,尚 欠餘款金額若干等字(參外放卷紙袋內),顯示渠等雙方上 開3 家公司間確有相互銷貨、收款及結算,而告訴人並未提 出自己留存聯出來與被告所提上開單據進行核對、說明,則 告訴人所指被告以進貨打折之名目行重利之實云云,即難採 信。
2、就一般商品交易,大盤、中盤、小盤及零售之價格容有所不 同,告訴人之全球榮登、台積店公司,與被告之荃佳公司均 係經營地區性賣場,上開3 公司向上游廠商進貨,或彼此互 相調貨,如以現金批貨,或以支票(期票)調貨,價格可能 不同,商業經營者均會考量進貨、庫存、營運、房租、人事 管銷成本、貸款利息等因素將本求利,尚難以告訴人與被告 間同業以現金調貨,率即推論係「被告自95年9 月起要求告 訴人向廠商訂購如附表六之貨物,再以進貨價格6 至8 折如 附表六所示手寫單價,轉售予被告,賺取其中差價總計191 萬8828元,以此方式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何況, 告訴人與被告間有長期供貨、調貨往來關係,而告訴人並未 於附表六至八各編號所示日期後之相當期間內,報案指控被 告有如何恐嚇、強暴、脅迫等情事。從而,被告所辯與告訴 人因商品供貨、調貨打折優惠,係出於雙方自由議價,並無 藉此重利等語,尚非無足採信。
㈤、扣案之統計紙4 張,僅係被告用以說明其與告訴人間之雙方 借款、貨款往來明細;另卷內附表二所示之已兌現支票、詮 佳對帳總表、荃佳換票明細、向被告借款兌現支票明細(見 警卷第42-67 頁)等,均無從證實係告訴人以何種貨款或借 款方式用以給付被告重利,即難據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此外,全球榮登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玲)對荃佳公司(法定 代理人被告)訴請給付貨款(123 萬1280元)事件(原審法 院96年訴字第1646號),及被告荃佳公司亦對於原告全球榮 登公司提起反訴,請求給付貨款(361 萬3720元);而上開 給付貨款事件之本訴及反訴,雙方均於97年6 月17日各自撤 回起訴而告結案,有原審法院民事影卷(外放)及電話查詢 紀錄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80 頁),可見其等雙方確有 民事貨款、借款之糾葛,而告訴人甲○○與證人即告訴人姐 妹林玲、丙○○等人均經原審多次傳訊、拘提仍未到庭,本 件實難僅以則告訴人上開片面指控,資為認定被告即有被訴 以借款、調貨打折等方式收取重利犯行。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起訴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使法院採信被告 乙○○有上開被訴重利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法為 此事實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公訴 意旨所指犯行。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有被訴重利罪,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而公訴人上訴猶執起訴所 據,雖以:「被告所提出之匯款單、存摺影本等資料,並無 特別顯示或註記貨款或借款,另被告所提出之收款傳票、銷 貨單等資料,亦無業務員或客戶之簽收章,又被告所提出之 統一發票並無銷貨單可供對照,則被告所提出之上開事證,
不足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又卷附之4 紙利息計算方式,對 照被告所辯顯與事實不符,而與告訴人指陳被告係以1 日1 分計息相符,益徵告訴意旨應非子虛」等語,然按認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 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 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 判例要旨足參)。本件被告依其所留存與告訴人間之買賣帳 務往來資料,而提出上開匯款單、存摺、收款傳票、銷貨單 、統一發票等證據,縱因欠缺完整性而未能證明被告所辯全 情,但被告業就其被訴上情,具體提供上開事證以供法院調 查,而告訴人卻未就其指訴被告重利犯行提出足供調查被告 犯罪之相關佐證,無從僅以被告所提之上開事證不足為己有 利之認定,遽認被告即有被訴重利犯行。又卷附告訴人所指 所謂之4 紙利息計算方式(見警卷第76-79 頁),純屬數字 之計算結果,其上並未顯示有何由被告書寫或認可關於「借 款」、「利率」等內容之字樣,不能僅以告訴人片面解讀其 上數字,或逕由告訴人片面加註「利息」字樣,遽認該數字 必係代表由被告出借給告訴人之借款數額與約定之利息金額 ,公訴人以此認屬佐證告訴人對於被告不利之指陳,自嫌速 斷。從而,公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金卿附表一:乙○○匯款明細(警卷P.68~73、P.97) ┌──┬─────────┬──────────────────┬──────┬──────┬──────┐
│編號│匯 出 帳 戶 │匯 入 帳 戶 │匯款日期 │匯 款 金 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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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95年3 月23日│800,000 元(│P.72 │
│ │ │戶名:全球榮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單位:新臺幣│ │
│ │ │帳號:XXXXX0000000 │ │,下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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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民分行 │95年4 月13日│ 445,000元│P.71 │
│ │ │戶名:台積店家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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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95年4 月13日│ 155,000元│P.72 │
│ │ │戶名:台積店家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帳號:XXXXX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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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民分行 │95年4 月24日│ 320,000元│P.73 │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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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 │95年4 月24日│ 480,000元│P.72 │
│ │ │戶名:台積店家品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帳號:XXXXX0000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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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不詳 │95年5 月24日│ 500,000元│P.69 │
│ │帳號:00000000000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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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同上 │同上 │95年5 月26日│ 300,000元│P.69 │
│ │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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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同上 │同上 │95年6 月5 日│ 682,900元│P.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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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同上 │同上 │95年6 月29日│ 400,000元│P.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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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同上 │同上 │95年7 月3 日│ 300,000元│P.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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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95年7 月6 日│ 800,000元│P.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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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不詳 │同上 │95年7 月13日│ 700,000元│P.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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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同上 │95年7 月24日│ 350,000元│P.69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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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同上 │同上 │95年8 月7 日│ 200,000元│P.6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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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同上 │同上 │95年8 月23日│ 400,000元│P.6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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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4 日│ 500,000元│P.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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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5 日│ 229,000元│P.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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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6 日│ 600,000元│P.6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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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17日│ 650,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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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18日│ 1,200,000元│P.70 │
│ │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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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20日│ 200,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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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同上 │同上 │95年9 月25日│ 300,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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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同上 │同上 │95年10月2 日│ 900,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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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同上 │同上 │95年10月3 日│ 250,000元│P.70 │
│ │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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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95年10月11日│ 1,000,000元│P.70 │
│ │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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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同上 │95年10月16日│ 1,000,000元│P.70 │
│ │帳號:00000000000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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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同上 │同上 │95年10月17日│ 150,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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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同上 │同上 │95年10月20日│ 200,000元│P.70 │
│ │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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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同上 │同上 │95年10月23日│ 400,000元│P.70 │
│ │ │ │ │ │(此係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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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同上 │同上 │95年10月27日│ 300,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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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同上 │同上 │95年11月6 日│ 500,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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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同上 │同上 │95年11月15日│ 940,000元│P.70 │
│ │ │ │ │ │(乙○○承認│
│ │ │ │ │ │係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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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同上 │同上 │95年11月16日│ 505,000元│P.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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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款金額總計 │總計15,956, 900 元,扣除開貨款4,779, 000元,總計11,177,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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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警卷P.97之明細與警卷P.69~P.70相同 附表二:甲○○償還借款之票據(已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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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銀行 │發 票 日 期 │ 票據號碼 │金 額 │請領款人 │兌 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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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95年5 月24日│AP0000000 │ 484,000元 │帳號0000 00000000 號 │95年5 月24日│
│ │ │ │ │ │帳戶之使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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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95年5 月26日│AP0000000 │ 295,68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5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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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95年6 月13日│AP0000000 │ 136,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13日│
│ │ │ │ │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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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95年6 月23日│AP0000000 │ 340,000元 │台積電家品企業有限公司│95年6 月23日│
│ │ │ │ │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00000000 │ │
├──┼───────────┼──────┼─────┼──────┼───────────┼──────┤
│5 │同上 │95年6 月25日│AP0000000 │ 169,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 │ │
├──┼───────────┼──────┼─────┼──────┼───────────┼──────┤
│6 │同上 │95年6 月25日│AP0000000 │ 170,8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 │ │
├──┼───────────┼──────┼─────┼──────┼───────────┼──────┤
│7 │同上 │95年6 月25日│AP0000000 │ 262,8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8 │同上 │95年6 月25日│AP0000000 │ 115,75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9 │同上 │95年7 月3 日│AP0000000 │ 231,68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7 月3 日│
│ │ │ │ │ │00000000000 │ │
├──┼───────────┼──────┼─────┼──────┼───────────┼──────┤
│10 │同上 │95年7 月13日│AP0000000 │ 129,000元 │帳號000 0000000 號 │95年7 月13日│
│ │ │ │ │ │帳戶之之使用人 │ │
├──┼───────────┼──────┼─────┼──────┼───────────┼──────┤
│11 │同上 │95年7 月13日│AP0000000 │ 109,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95年7 月13日│
│ │ │ │ │ │帳戶使用人 │ │
├──┼───────────┼──────┼─────┼──────┼───────────┼──────┤
│12 │同上 │95年7 月15日│AP0000000 │ 158,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7 月17日│
│ │ │ │ │ │楊永發 │ │
├──┼───────────┼──────┼─────┼──────┼───────────┼──────┤
│13 │同上 │95年9 月2 日│AP0000000 │ 24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 月4 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4 │同上 │95年10月5 日│AP0000000 │ 263,75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0月5 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5 │同上 │95年10月16日│AP0000000 │ 174,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0月16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6 │同上 │95年10月23日│AP0000000 │ 37,746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0月23日│
│ │ │ │ │ │00000000000 │ │
├──┼───────────┼──────┼─────┼──────┼───────────┼──────┤
│17 │同上 │95年11月3 日│AP0000000 │ 14,436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1月3 日│
│ │ │ │ │ │00000000000 │ │
├──┼───────────┼──────┼─────┼──────┼───────────┼──────┤
│18 │同上 │95年11月10日│AP0000000 │ 2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1月10日│
│ │ │ │ │ │00000000000 │ │
├──┼───────────┼──────┼─────┼──────┼───────────┼──────┤
│19 │同上 │95年11月10日│AP0000000 │ 195,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1月10日│
│ │ │ │ │ │00000000000 │ │
├──┼───────────┼──────┼─────┼──────┼───────────┼──────┤
│20 │同上 │95年11月15日│AP0000000 │ 187,5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1月15日│
│ │ │ │ │ │00000000000 │ │
├──┼───────────┼──────┼─────┼──────┼───────────┼──────┤
│21 │華南銀行南高雄分行 │95年3 月23日│PC0000000 │ 478,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3 月23日│
│ │ │ │ │ │00000000000 │ │
├──┼───────────┼──────┼─────┼──────┼───────────┼──────┤
│22 │同上 │95年3 月23日│PC0000000 │ 2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3 月23日│
│ │ │ │ │ │00000000000 │ │
├──┼───────────┼──────┼─────┼──────┼───────────┼──────┤
│23 │華南銀行高雄桂林分行 │95年8 月2 日│FC0000000 │ 242,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8 月2 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24 │同上 │95年8 月25日│FC0000000 │ 23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8 月25日│
│ │ │ │ │ │00000000000 │ │
├──┼───────────┼──────┼─────┼──────┼───────────┼──────┤
│25 │同上 │95年9 月11日│FC0000000 │ 402,5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 月11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26 │同上 │95年9 月18日│FC0000000 │ 261,6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 月18日│
│ │ │ │ │ │00000000000 │ │
├──┼───────────┼──────┼─────┼──────┼───────────┼──────┤
│27 │同上 │95年9 月20日│FC0000000 │ 116,3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 月20日│
│ │ │ │ │ │00000000000 │ │
├──┼───────────┼──────┼─────┼──────┼───────────┼──────┤
│28 │同上 │95年9 月25日│FC0000000 │ 288,75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 │95年9 月25日│
│ │ │ │ │ │帳戶之使用人 │ │
├──┼───────────┼──────┼─────┼──────┼───────────┼──────┤
│29 │同上 │95年10月9 日│FC0000000 │ 141,6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0月11日│
│ │ │ │ │ │00000000000 │ │
├──┼───────────┼──────┼─────┼──────┼───────────┼──────┤
│30 │同上 │95年10月11日│FC0000000 │ 352,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0月11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1 │同上 │95年11月5 日│FC0000000 │ 146,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1月6 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2 │同上 │95年11月10日│FC0000000 │ 4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1月10日│
│ │ │ │ │ │00000000000 │ │
├──┼───────────┼──────┼─────┼──────┼───────────┼──────┤
│33 │同上 │95年11月15日│FC0000000 │ 144,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1月15日│
│ │ │ │ │ │00000000000 │ │
├──┼───────────┼──────┼─────┼──────┼───────────┼──────┤
│34 │同上 │95年11月15日│FC0000000 │ 162,000元 │黃聖閔0000000000000 │95年11月15日│
├──┼───────────┼──────┼─────┼──────┼───────────┼──────┤
│35 │臺灣中小企銀三民分行 │94年12月31日│AT0000000 │1,177,000 元│帳號00000000000 號 │95年1 月2 日│
│ │ │ │ │ │帳戶使用人 │ │
├──┼───────────┼──────┼─────┼──────┼───────────┼──────┤
│36 │同上 │95年1 月5 日│AT0000000 │ 440,168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 月5 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7 │同上 │95年1 月10日│AT0000000 │ 501,88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1 月10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8 │同上 │95年1 月23日│AT0000000 │ 415,625元 │帳號00000000000 號 │95年1 月23日│
│ │ │ │ │ │帳戶使用人 │ │
├──┼───────────┼──────┼─────┼──────┼───────────┼──────┤
│39 │同上 │95年2 月6 日│AT0000000 │ 452,375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2 月6 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0 │同上 │95年2 月20日│AT0000000 │ 225,1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2 月20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1 │同上 │95年2 月20日│AT0000000 │ 288,7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2 月20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2 │同上 │95年4 月23日│AT0000000 │ 321,5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4 月24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3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02,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 │ │
├──┼───────────┼──────┼─────┼──────┼───────────┼──────┤
│44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02,000元 │帳號00000000000 號 │95年6 月26日│
│ │ │ │ │ │帳戶之使用人 │ │
├──┼───────────┼──────┼─────┼──────┼───────────┼──────┤
│45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80,7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 │ │
├──┼───────────┼──────┼─────┼──────┼───────────┼──────┤
│46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3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乙○○000000000000 │ │
├──┼───────────┼──────┼─────┼──────┼───────────┼──────┤
│47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79,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48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02,000元 │乙○○000000000000 │95年6 月26日│
├──┼───────────┼──────┼─────┼──────┼───────────┼──────┤
│49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02,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 │ │
├──┼───────────┼──────┼─────┼──────┼───────────┼──────┤
│50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1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51 │同上 │95年6 月25日│AT0000000 │ 13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6 月26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52 │同上 │95年7 月30日│AU0000000 │ 26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7 月31日│
│ │ │ │ │ │00000000 000000 │ │
├──┼───────────┼──────┼─────┼──────┼───────────┼──────┤
│53 │同上 │95年8 月25日│AU0000000 │ 232,75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8 月25日│
│ │ │ │ │ │00000000000000 │ │
├──┼───────────┼──────┼─────┼──────┼───────────┼──────┤
│54 │同上 │95年8 月30日│AU0000000 │ 24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8 月30日│
│ │ │ │ │ │00000000 000 │ │
├──┼───────────┼──────┼─────┼──────┼───────────┼──────┤
│55 │同上 │95年9 月25日│AT0000000 │ 6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 月25日│
│ │ │ │ │ │00000000 000 │ │
├──┼───────────┼──────┼─────┼──────┼───────────┼──────┤
│56 │同上 │95年9 月27日│AU0000000 │?126,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 月27日│
│ │ │ │ │ │00000000000 │ │
├──┼───────────┼──────┼─────┼──────┼───────────┼──────┤
│57 │同上 │95年9 月29日│AU0000000 │ 170,000元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 │95年9 月29日│
│ │ │ │ │ │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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