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2013號
KSHM,97,上訴,2013,20091016,1

1/2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
選任辯護人 陳文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宙○○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律師
      江順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
上列上訴人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
訴字第2178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98號;95年度偵字第2398
號、第3020號、第572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P○○宙○○t○○部分,均撤銷。P○○連續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宙○○連續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t○○連續幫助犯常業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8 「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宙○○於民國8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於89年12月26日執行完畢 ;t○○於92年間因竊佔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93年9 月9日因徒刑執行完畢。二、P○○宙○○t○○均明知詐騙集團,經常利用他人申 請之電話進行詐騙,並以之為常業;亦明知如將其所收購之 人頭電話門號轉賣或轉租予他人,或幫助將人頭電話設定轉 接功能等行為,均有可能為詐騙集團作為詐財之不法目的而 使用。竟仍以縱有人持以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反其本 意之幫助常業詐欺之概括犯意,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 、2 、 8 所示時間、地點,及以附表一編號1 、2 、8 所示之犯罪 方式,於向不特定人收購或取得人頭電話門號後,再價賣或 出租而提供或協助提供予如附表四所示之詐騙集團,連續幫 助該集團成員作為詐財之用。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P ○○所交付之如附表二編號5 、6 、7 、9 、10、12、13、 14、15、16、24、64、69、77、89、90所示之18支電話號碼



後,即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於上開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 時間,撥電話予被害人丑○○等人,或留下上開電話號碼作 為聯絡之用,偽稱丑○○等人中獎須先支付稅款、或可退健 保費、或親人遭綁票須付贖款等不同方式,向丑○○等人詐 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轉帳或匯款如上開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之金額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內,金額達新台幣(下 同)183萬1741 元,並以之為常業。
三、嗣於94年1 月18日,台南縣警察局刑警隊人員會同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持搜索票,前往如附表三編號1 、2 、 8 所示之P○○宙○○t○○等人之住處搜索,並扣得 如附表三編號1 、2 、8 「扣押物品」欄所示P○○、宙○ ○、t○○等人分別所有,供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 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四、案經台南縣警察局報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P○○宙○○t○○等3 人,對於上 揭時間、地點,在收購他人之人頭電話後,再以轉賣、轉租 或設定轉接等方式,提供或助提供予不法詐騙集團使用,詐 騙集團成員旋以上開電話,向被害人丑○○等人偽稱:中獎 須先支付稅款、或可退健保費、或親人遭綁票須付贖款等不 同方式,向丑○○等人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轉帳或 匯款不等之金額至詐騙集團所設之帳戶內等情,業據被告P ○○、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被告t○○於原審審理 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宸襦王文杰張義隆黃育彬黃源耀王景輝、王俊淦、郭育豪潘俊延等人 於原審審理時(原審㈢卷第97至98、152 頁),及證人即其 他提供個人資料供被告宙○○等人申請人頭電話門號之林宜 璇、陳俊偉、呂奇霖劉佳明等人於警詢及偵查時,及如附 表二編號5 、6 、7 、9 、10、12、13、14、15、16、24、 64、69、77、89、90所示丑○○等各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如附表三編號1 、2 、8 所示之證物扣 案可稽,堪認被告P○○宙○○t○○之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被告t○○嗣於本院審理時否認犯罪,核係事後卸責 之詞,尚難憑信。被告P○○等3 人罪證明確,渠等幫助常 業詐欺取財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查被告P○○宙○○t○○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94 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㈠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 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已刪



除連續犯之規定,依法應將所犯各次詐欺取財犯罪分論併罰 ,合併計算其法定刑之結果,顯較原常業犯之單一法定刑為 重,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 340 條之規定論科。
㈡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 ,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 ,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30條第1 項、 第2 項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 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故不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均構成 幫助犯並得減輕之,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㈢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而被告3 人於修 正前所為數次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0 條幫助常業詐欺 取財之犯行,如依刪除前之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僅得加重 其刑至2 分之1 ,倘依新法規定則應數罪併罰,其刑度較依 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之結果為重,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 ,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論處 。
㈣另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5 年內之95年1 月間故意再 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 47條第1 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 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最 高法院97年度第2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旨參考)。被告宙○○t○○曾有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故意幫助常詐欺之行為,不 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被告宙○○t○○均構成累 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法院為裁判 時,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㈤經綜合比較結果,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整體適 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 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又個人 之基本資料、行動電話或巿內電話等,乃攸關個人財產權益 保障及個人通訊隱私,專屬性甚高,衡諸常理,若非與本人 有密切關係,不可能任意提供予他人使用。又坊間報章雜誌 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犯罪集團為掩飾其等從事詐欺取財犯 行,經常利用他人之電話,進行詐騙他人存款或為匯款工具



,用以規避執法人員查緝,並掩飾確保自己犯罪所得財物等 犯行,已多所報導及再三披露,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法 則,倘他人不自己申請設立電話而蒐集不特定人之電話號碼 使用,衡情應可預見乃係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 縱無證據證明提供之人明知該不詳人士之犯罪態樣,然就該 不詳人士嗣後將其提供之電話號碼供作詐欺取財之用,顯不 違反其本意,則提供之人有幫助該不詳人士詐欺取財之未必 故意,甚為顯明。又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 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 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最高法 院85年度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意旨參考)。又按刑法第28條 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 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共同幫助犯 罪,要亦各負幫助犯罪責任,仍無適用第28條之餘地(最高 法院33年度上字第793 號判例意旨參考)。 ㈡本件各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被告P○○所交付之人 頭電話門號後,即反覆於不同之時間、地區、以各種名目詐 騙上開被害人,顯係以從事同種類行為之職業性犯罪,不論 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各該不詳詐騙犯罪集團之 成員應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被告P ○○將自被告宙○○t○○收購而來之人頭電話,價賣或 出租上開予上開集團成員,提供助力使其等行詐之目的易於 達成,惟無證據證明其參與常業詐欺之構成要件行為,所為 係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0 條之幫助常業詐欺取財罪。被 告宙○○將收購而來之人頭電話價賣為之設定轉接,提供予 被告P○○使用;被告t○○申請電話後交予被告P○○使 用,另出租郵局帳戶予被告P○○作為入帳之用,亦均無證 據證明其等有參與常業詐欺之構成要件之行為,所為均屬幫 助被告P○○遂行上開幫助詐騙集團之行為,為幫助幫助犯 ,亦均應論以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0 條之幫助常業詐欺 取財罪。被告P○○宙○○t○○等人彼此間,雖相互 有縱向或橫向之連結,而在事實上雖有二人共同幫助犯罪, 仍須各負幫助犯罪責任,不能論以共同正犯,公訴人認本件 被告P○○等人彼此間有共同正犯關係,容有誤會。 ㈢被告P○○宙○○t○○等人,連續多次或將所收購之 人頭電話門號轉賣或轉租予不同單位之詐騙集團,或幫助將 人頭電話設定轉接功能,直接或協助提供不同單位不詳常業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幫助行為,均時間相近,行為相同,顯 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刪除前連續犯之規定,均論以 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宙○○t○○,曾有如事



實欄一所載之刑事紀錄,有前開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 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分 別加重其刑。被告P○○宙○○t○○等人幫助詐騙集 團成員遂行詐騙行為,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 輕其刑。並就被告宙○○t○○部分遞加重後減輕之;就 被告P○○部分,先加重後減輕之。
㈣被告P○○宙○○提供予詐騙集團行詐之電話僅有如附表 二編號5 、6 、7 、9 、10、12、13、14、15、16、24、64 、69、77、89、90所示之18線而已,而上開範圍之外之如附 表二所示之其他電話門號,經查並無被害人之指證,難認詐 騙集團成員曾用以詐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2 人犯有上開幫助常業詐欺之犯行,此部分依法即屬不能 證明犯罪,原應諭知此部分無罪。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 經判決有罪部分,具有刪除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
㈠原審以被告P○○宙○○t○○之罪證明確,因而予以 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P○○宙○○提供予詐騙 集團行詐之電話僅有如附表二號5 、6 、7 、9 、10、12、 13 、14 、15、16、24、64、69、77、89、90所示之18線, 並無證據證明除上開範圍之外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其他電話門 號,亦屬被告等所交付提供予詐騙集團使用,原審認如附表 二所示之各電話門號均屬被告P○○等人所提供,容有未洽 ㈡被告P○○宙○○t○○等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遂行 詐騙行為,均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原 判決漏載上開規定,致原判決失其減輕之依據,亦有未合。 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311 號關於被告 P○○自92年1 月間起迄94年間止,提供人頭電話供詐騙集 團,於93年10月間起,以假中獎通知等方式,對被害人柯吉 隆等人詐騙之移送原審併辦部分,核與上開有罪部分不具有 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詳後述),原審併予審酌,同 有未合。被告3 人以原審認定之事實失出,並認原判決量刑 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提起上訴,均非無理由,應由本院 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P○○宙○○長期提供人頭電話門號予詐欺集團 ,幫助集團成員對不特定人詐財,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且分 別居於主導及盤商地位,實屬非是,惟事後均已坦承犯行, 頗具悔意;被告t○○貪圖小利,參與程度不深,惟於本院 審理時未能坦認犯行,未見悔意,暨被告宙○○t○○



係累犯,本件被害人數較多及被詐騙金額達183 萬餘元等其 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P○○有期徒刑2 年2 月;被告 宙○○有期徒刑2 年;被告t○○有期徒刑1 年2 月,惟因 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係第3 款之規定,應減為有期徒刑7 月 。
㈢附表三編號1 、2 、8 之「扣押物品」欄所示之物,分別為 被告P○○宙○○t○○所有,為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供 犯罪之物,業據被告P○○等人供述在卷(原審㈢卷第36至 37頁),應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如附表二「詐騙電話」欄所示詐騙電話,雖係被告P○ ○等人收購或提供而交付給各常業詐騙集團使用之人頭電話 ,而為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既因交付而移轉所有權,已非被 告所有之物,且非屬違禁物,無從宣告沒收。且幫助犯不適 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無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 判決意旨參考)。
五、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P○○自92年1 月間起迄94年間止 ,提供人頭電話供詐騙集團,於93年10月間起,以假中獎通 知等方式,對被害人柯吉隆等人詐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311 號),因認被告此部分亦係犯幫助 常業詐欺取財罪云云。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P○○併犯有此 部分犯行,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犯罪,即與上開有罪部分不 具有事實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不得併予審理,應退 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六、共同被告陳宸襦王文杰張義隆黃育彬黃源耀、王景 輝、王俊淦、郭育豪潘俊延部分,均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 ;共同被告劉保田已歿,業經原審為不受理判決;共同被告 許勝勇則經原審裁定移轉管轄確定,均不另論列。七、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 56條、第30條、第340 條、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瑛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0條
以犯第339 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姓 名 │ 時 間 │ 地 點 │ 犯 罪 情 形 │
├──┼────┼─────┼─────┼──────────┤
│ 1 │P○○ │92年1 月初│高雄縣市、│以人頭曾嘉彥名義申設│
│ │ │起至94年1 │台南縣市、│「豐均通信行」,並刊│
│ │ │月18日止 │屏東縣 │登「環保電話出租」廣│
│ │ │ │ │告,以每人新台幣500 │
│ │ │ │ │元代價收購人頭電話後│
│ │ │ │ │,再於自由時報、台灣│
│ │ │ │ │時報上刊登廣告,以每│
│ │ │ │ │線1萬2000至1萬5000元│
│ │ │ │ │之代價賣予他人,或以│
│ │ │ │ │每線每月1500元之價格│
│ │ │ │ │租予他人使用,租金則│
│ │ │ │ │匯至t○○所有之郵局│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 2 │宙○○ │92年11、12│高雄縣市、│在自由時報、臺灣時報│
│ │ │月間起至94│屏東縣 │等報紙,刊登「辦門號│
│ │ │年1 月18日│ │領現金」、「雙證件影│
│ │ │止 │ │印送5 百」、「收購門│
│ │ │ │ │號3 千」、「市話借3 │
│ │ │ │ │千,收購雙證件5 百」│
│ │ │ │ │等廣告招攬人頭,並指│
│ │ │ │ │示黃源耀等人帶同人頭│
│ │ │ │ │前往申請中華電信、亞│
│ │ │ │ │太電信等電話門號,再│
│ │ │ │ │以每支門號5000至7000│




│ │ │ │ │元價格,賣予P○○使│
│ │ │ │ │用。若設定轉接,每支│
│ │ │ │ │門號可再得300 元。 │
├──┼────┼─────┼─────┼──────────┤
│ 3 │陳宸襦 │93年4、5月│高雄市鹽埕│陳宸襦為電信公司外包│
│ │ │間起至94年│區○○街15│商宏錡公司、祥立電信│
│ │ │1 月18日止│號等地 │公司之前員工,以每個│
│ │ │ │ │門號300 元之代價,受│
│ │ │ │ │宙○○委託將電話設定│
│ │ │ │ │轉接至指定之號碼;另│
│ │ │ │ │以每次1000元之代價,│
│ │ │ │ │替宙○○王文杰送件│
│ │ │ │ │申請電話,前後獲利約│
│ │ │ │ │12 、13 萬元 │
├──┼────┼─────┼─────┼──────────┤
│ 4 │王文杰 │93年9 、10│高雄市中正│王文杰為台灣固網外包│
│ │ │月間起至94│路國泰世華│商宏錡公司之員工,負│
│ │ │年1 月18日│大樓等地 │責尋找高屏、台南地區│
│ │ │止 │ │空屋予宙○○裝機使用│
│ │ │ │ │,每間空屋價格1000元│
│ │ │ │ │,裝機1 支200 元,每│
│ │ │ │ │裝設一線電話可得1000│
│ │ │ │ │元,設定轉接再另得 │
│ │ │ │ │500 元,前後獲利約3 │
│ │ │ │ │萬元 │
├──┼────┼─────┼─────┼──────────┤
│ 5 │張義隆 │93年11、12│高雄市一心│張義隆為東森寬頻外包│
│ │ │月間 │二路157 號│商祥立電信公司之員工│
│ │ │ │8樓之2、10│,幫宙○○裝設07-950│
│ │ │ │樓、高雄市│5866等市內電話,每戶│
│ │ │ │建國一路10│代價1000元,前後約10│
│ │ │ │9號8樓、10│餘次,獲利約1萬餘 元│
│ │ │ │樓、高雄市│ │
│ │ │ │新興區中正│ │
│ │ │ │三路55號14│ │
│ │ │ │樓、高雄市│ │
│ │ │ │苓雅區光華│ │
│ │ │ │一路206 號│ │
│ │ │ │12樓等地 │ │
├──┼────┼─────┼─────┼──────────┤




│ 6 │黃育彬 │93年10、11│高雄市三民│黃育彬為中華電信外包│
│ │ │月間 │區○○街3 │商祥立電信公司之員工│
│ │ │ │巷等地 │,幫宙○○裝設2 次共│
│ │ │ │ │7線 市內電話,每線報│
│ │ │ │ │酬1000元 │
├──┼────┼─────┼─────┼──────────┤
│ 7 │黃源耀 │93年12月初│高雄市「速│申請00-0000000等6 線│
│ │ │起至94年1 │博電信」、│電話門號供宙○○使用│
│ │ │月18日止 │三多路「東│,並受僱於宙○○,以│
│ │ │ │森寬頻」 │每人500 元之代價,帶│
│ │ │ │ │同10餘人申請市內電話│
│ │ │ │ │門號 │
├──┼────┼─────┼─────┼──────────┤
│ 8 │t○○ │93年9 月10│高雄市七賢│受僱於P○○宙○○
│ │ │日以後某日│路「中華電│,以每人500 元之代價│
│ │ │起至94 年1│信」、五福│,帶同7 、8 人前往申│
│ │ │月18日止 │路、三多路│請市內電話門號,再交│
│ │ │ │「東森寬頻│予P○○,另出租其所│
│ │ │ │」 │有之中華郵政高雄市灣│
│ │ │ │ │仔內郵局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 號帳戶予許│
│ │ │ │ │文財使用。 │
│ │ │ │ │ │
│ │ │ │ │ │
├──┼────┼─────┼─────┼──────────┤
│ 9 │王景輝 │93年6 月間│高雄市中正│王景輝為東森寬頻外包│
│ │ │某日起至12│路國泰世華│商宏錡公司之員工,幫│
│ │ │月間止 │大樓等地 │宙○○裝設20支市內電│
│ │ │ │ │話,每線報酬1000元 │
├──┼────┼─────┼─────┼──────────┤
│ 10 │王俊淦 │93年3 月初│高雄市七賢│申請00-0000000等17線│
│ │ │起,至93年│路「中華電│電話門號,以每支500 │
│ │ │10月底止 │信」 │至1000元代價賣予柳福
│ │ │ │ │進,另以每人500 至10│
│ │ │ │ │00元代價,介紹12人,│
│ │ │ │ │共申請約70至80線電話│
│ │ │ │ │門號賣予宙○○
├──┼────┼─────┼─────┼──────────┤
│ 11 │郭育豪 │93年12月底│高雄市三多│申請00-0000000等3 線│
│ │ │某日 │路「亞太寬│電話門號,以每個門號│




│ │ │ │頻」 │1000元代價,賣予黃源│
│ │ │ │ │耀 │
├──┼────┼─────┼─────┼──────────┤
│ 12 │潘俊延 │93年10月28│高雄市五福│申請00-0000000等9 線│
│ │ │日 │路「東森寬│電話門號,以每個門號│
│ │ │ │頻」 │500 元代價賣予宙○○
└──┴────┴─────┴─────┴──────────┘
附表二:被害人遭騙經過一覽表
┌────────────────────────────────────┐
P○○犯罪集團─犯罪事實乙覽表 │
├─────┬─────────────┬─────┬─────┬────┤
│ │ 發生時間 │ │詐騙方式、│詐騙金額│
│ 被害人 ├─────────────┤ 詐騙電話 │手法 │ │
│ │ 發生地點 │ │ │ │
├─┬───┼─────────────┼─────┼─────┼────┤
│01│k○○│93年11月02日20時0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0000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台北縣中和市○○街25巷15弄│ │騙金錢 │ │
│ │ │12號 │ │ │ │
├─┼───┼─────────────┼─────┼─────┼────┤
│02│J○○│93年11月17日13時53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71700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彰化縣秀水鄉○○村○○路77│ │騙金錢 │ │
│ │ │號 │ │ │ │
├─┼───┼─────────────┼─────┼─────┼────┤
│03│戌○○│93年11月9日11時1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91800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桃園市○○路25號7樓 │00-0000000│騙金錢 │ │
├─┼───┼─────────────┼─────┼─────┼────┤
│04│m○○│93年11月26日14時3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400000元│
│ │ ├─────────────┤0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台中市○區○○路一段207巷 │ │騙金錢 │ │
│ │ │17-30號8樓 │ │ │ │
├─┼───┼─────────────┼─────┼─────┼────┤
│05│丑○○│93年11月25日22時30分 │0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00000元│
│ │ ├─────────────┤00-0000000│綁票勒贖 │ │
│ │ │台北市○○區○○街52巷23-1│ │ │ │
│ │ │號3樓 │ │ │ │
├─┼───┼─────────────┼─────┼─────┼────┤
│06│丙○○│93年11月11日(正確時間不詳)│00-0000000│以電話佯稱│308000元│




│ │ ├─────────────┤(以潘俊延 │中獎通知詐│ │
│ │ │台北市○○區○○路二段486 │名義申請) │騙金錢 │ │
│ │ │巷14號3樓之3 │0000000000│ │ │
├─┼───┼─────────────┼─────┼─────┼────┤
│07│黃○○│93年12月03日10時0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98000元│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苗栗市福星里永康04號 │ │騙金錢 │ │
├─┼───┼─────────────┼─────┼─────┼────┤
│08│未○○│93年12月07日12時0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426000元│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板橋市○○路○段421巷38號 │ │騙金錢 │ │
├─┼───┼─────────────┼─────┼─────┼────┤
│09│申○○│93年12月06日09時00分 │0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38000元│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新店市○○街6號10樓 │ │騙金錢 │ │
├─┼───┼─────────────┼─────┼─────┼────┤
│10│g○○│93年12月29日14時55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00000元│
│ │ ├─────────────┤(以劉佳明 │中獎通知詐│ │
│ │ │彰化縣員林鎮○○里○○路一│名義申請) │騙金錢 │ │
│ │ │段218號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 │(以許勝勇 │ │ │
│ │ │ │名義申請) │ │ │
├─┼───┼─────────────┼─────┼─────┼────┤
│11│H○○│93年12月27日13時22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40000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台中縣外埔鄉○○村○○路 │000-000000│騙金錢 │ │
│ │ │755巷2弄25號 │11766 │ │ │
├─┼───┼─────────────┼─────┼─────┼────┤
│12│寅○○│94年01月06日15時44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80000元│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南投縣草屯鎮○○里○○路 │00-0000000│騙金錢 │ │
│ │ │154號之52 │0000000000│ │ │
│ │ │ │(劉保南申 │ │ │
│ │ │ │請之07-951│ │ │
│ │ │ │6527號轉接│ │ │
│ │ │ │) │ │ │
├─┼───┼─────────────┼─────┼─────┼────┤
│13│x○○│94年01月05日中午12時56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60000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臺中市北屯區平陽里14鄰梅川│(000000000│騙金錢 │ │
│ │ │西路四段309號 │11722) │ │ │
├─┼───┼─────────────┼─────┼─────┼────┤
│14│u○○│94年01月07日13時00分 │0000000000│以電話佯稱│68000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彰化縣永靖鄉光雲村意善巷78│00-0000000│騙金錢 │ │
│ │ │號 │00-0000000│ │ │
├─┼───┼─────────────┼─────┼─────┼────┤
│15│d○○│94年01月12日(正確時間不詳)│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96000元│
│ │ ├─────────────┤90202 │中獎通知詐│ │
│ │ │新竹縣竹北市○○○路398號 │00-0000000│騙金錢 │ │
│ │ │ │(郭育豪名 │ │ │
│ │ │ │義申請) │ │ │
│ │ │ │0000000000│ │ │
├─┼───┼─────────────┼─────┼─────┼────┤
│16│甲乙○│94年01月28日12時09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30000元│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彰化縣芳苑鄉路○村路○路35│000-000000│騙金錢 │ │
│ │ │號 │11722 │ │ │
├─┼───┼─────────────┼─────┼─────┼────┤
│17│w○○│93年03月28日16時43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148986元│
│ │ │93年08月24日14時01分 │0000000000│信用卡盜刷│138000元│
│ │ ├─────────────┤0000000000│、中獎通知│ │
│ │ │澎湖縣湖西村99號 │00-0000000│詐騙金餞 │ │
├─┼───┼─────────────┼─────┼─────┼────┤
│18│甲己○│93年04月09日12時50分 │00-0000000│以貸款廣告│17800元 │
│ │ ├─────────────┤0000000000│詐騙金錢 │ │
│ │ │高雄縣大寮鄉○○村○○○路│ │ │ │
│ │ │184巷172號 │ │ │ │
├─┼───┼─────────────┼─────┼─────┼────┤
│19│甲甲○│93年08月07日12時0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376000元│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宜蘭市○○○路326號 │00-0000000│騙金錢 │ │
│ │ │ │00-0000000│ │ │
├─┼───┼─────────────┼─────┼─────┼────┤
│20│n○○│93年10月10日15時30分 │0000000000│以電話佯稱│98000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24鄰後庄│ │騙金錢 │ │
│ │ │188之55號 │ │ │ │




├─┼───┼─────────────┼─────┼─────┼────┤
│21│a○○│93年08月05日11時0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68000元 │
│ │ ├─────────────┤0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台中市○○區○○里○○○路│ │騙金錢 │ │
│ │ │98巷7弄68號7樓 │ │ │ │
├─┼───┼─────────────┼─────┼─────┼────┤
│22│甲丁○│93年04月06日22時0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63480元 │
│ │ ├─────────────┤00-0000000│身份證遭盜│ │
│ │ │新店市○○路○段97之1號5樓│ │用詐騙金錢│ │
├─┼───┼─────────────┼─────┼─────┼────┤
│23│酉○○│92年12月25日12時52分 │0000000000│以電話佯稱│88053元 │
│ │ ├─────────────┤000-000000│中獎通知詐│ │
│ │ │嘉義縣竹崎鄉桃園村桃園119 │9514 │騙金錢 │ │
│ │ │號 │00-0000000│ │ │
├─┼───┼─────────────┼─────┼─────┼────┤
│24│丁○○│94年02月22日15時00分 │00-0000000│以電話佯稱│60000元 │
│ │ ├─────────────┤6 │中獎通知詐│ │
│ │ │南投縣草屯鄉○○里○○○街│00-0000000│騙金錢 │ │
│ │ │48號 │000-000000│ │ │
│ │ │ │12312 │ │ │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