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宋 錦 武 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甲○○○
庚 ○ ○
辛 ○ ○
己○○○
戊 ○ ○
丙 ○ ○
丁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 哲 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上移調字第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審: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國98年4月28日判決),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林永茂
書 記 官 董挹棻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元。
二、聲請人向台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就台南縣柳營鄉○○段7之1
地號土地上266建號建物、台南縣柳營鄉○○段7之3地號土
地上264建號建物,辦理註銷訴訟註記時,相對人同時給付
上開款項。
三、聲請人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董挹棻
受命法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董挹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