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移調字,98年度,6號
TNHV,98,上移調,6,20091023,1

1/1頁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宋 錦 武 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甲○○○
        庚 ○ ○
        辛 ○ ○
        己○○○
        戊 ○ ○
        丙 ○ ○
        丁 ○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 哲 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上移調字第6號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審:臺灣
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34號,民國98年4月28日判決),
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林永茂
  書 記 官 董挹棻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元。
二、聲請人向台南縣鹽水地政事務所就台南縣柳營鄉○○段7之1
  地號土地上266建號建物、台南縣柳營鄉○○段7之3地號土
  地上264建號建物,辦理註銷訴訟註記時,相對人同時給付
  上開款項。
三、聲請人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上 訴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律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董挹棻
                  受命法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董挹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