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3197號
TCDM,90,易,3197,200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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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王叔榮
        魏其村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楊盤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六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戊○○己○○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戊○○處有期徒刑壹年,己○○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戊○○原係臺中市工業區○○○路四十號優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優士公 司)負責人,己○○為其岳父,庚○○為其妻(未據起訴)。緣於民國八十四年 四月十日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府公司)以優士公司為被告提起給 付違約金民事訴訟,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判決優士公司應給付世府公司新 臺幣(下同)八百萬元,世府公司並得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嗣世府公司取得 執行名義後,乃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提供二百六十六萬元擔保金,於八十七年 七月七日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執行處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八十 七年執酉字第一二二九三號囑託查封登記函,查封優士公司所有坐落臺中市○○ 區○○段三四二地號及其地上物,而上開遭查封之標的物為優士公司於八十七年 七月十四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三千萬元予己○○。詎戊○○、庚○○明知優士 公司與己○○並無一千五百一十萬元之債權,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損害世府公司 之債權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後某日優士公司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在臺中市工業區○○○路四十號,由庚○○指示不知情之不詳年籍姓名已成年之 會計小姐書立以優士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十一紙,嗣交付己○○, 由其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上開本票及他項利證明書向本院執行處聲明參與分 配,主張抵押債權一千五百一十萬元之不實事項,使承辦之本院執行處人員陷於 錯誤,依形式審查而准予列入分配,而使上開辦理強制執行業務之公務員為不實 之登載。嗣前開強制執行程序經拍賣終結,己○○以第二順位抵押債權之第八次 序受償五百九十七萬六千四百八十三元,世府公司未能受償,足生損害於本院執 行處對債權受分配之正確性及世府公司之權益。二、案經世府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戊○○己○○二人對於右揭設定抵押權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 認有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犯行,被告戊○○辯稱:其確有向被告己 ○○借款,是以個人名義借用,但實際上是用在優士公司,是透過陳貴枚借的, 前後借用一千五百餘萬元附表本票二十一紙是其太太(即證人庚○○)叫公司的 會計寫的,是八十七年間才寫的,我岳父(即被告己○○)要求我才寫的,此事



都是我太太處理,她才知道何時簽發,是否一次簽發並不清楚,當時並未想到分 配債權的問題,可能與公司的帳有關,至於為何要開成二十一紙本票,並不知道 ,復稱帳戶是其妻陳貴枚負責,是其妻叫會計寫的,因其妻負責公司的帳戶,會 計小姐是成年人,但時日已久已經聯絡不到該名小姐,借款事宜是先前就已經借 的,事後再補簽本票做為債權憑證,約在八十七年間補簽本票,當時已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簽發本票一事其妻有事先講,其同意此事,借款是從七十幾年間即開 始陸續借款,但我與岳父己○○不熟,所以是透過其妻向被告己○○借款,因是 自己人,也沒寫借據,也沒講到利息,只是有時去看岳父時,會拿一些零用金給 我岳父,感謝我岳父,當時陸續借款都用在公司,會計小姐有作帳,借款後幾乎 沒麼還,大部分借款都用掉了云云,被告己○○辯稱其有借錢給被告戊○○及證 人庚○○,他們說優士公司要用的,有借用一千五百多萬元款項有的是賣股票的 錢,有的是銀行領出來的錢,其確實有借錢給女婿,是女兒(指證人庚○○)找 我說要借用,她說是公司沒錢買原料,要向我借款,約從七十幾年時就向我借款 ,次數不記得,也沒算利息,所借本金也沒還,也沒寫借據,一共借款一千五百 餘萬元,款項有些是其退休金,有些是向別人買地賣地所賺得的云云。經查: ⑴告訴人世府公司於八十四年四月十日以被告戊○○經營之優士公司為被告提起給 付違約金民事訴訟,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六月九日判決優士公司應給付世府公司八 百萬元,世府公司並得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嗣世府公司取得執行名義後,乃 於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提供二百六十六萬元擔保金,於八十七年七月七日向本院 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院執行處於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執酉字第一 二二九三號囑託查封登記函,查封優士公司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三四二 地號及其地上物,而上開遭查封之標的物為優士公司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四日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三千萬元予被告己○○,並由優士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二十一紙,嗣交付己○○,由其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上開本票及他項權利 證明書向本院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主張抵押債權一千五百一十萬元,使承辦之 本院執行處人員准予列入分配等事實,業據告訴人世府公司之代理人丁○○指訴 歷歷,復有告訴人提出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本院囑託查封登記函、分配表影本各 一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中興地所四字第一三五七五號 函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附卷可參,及附 表所示本票二十一紙附於另經本院調借之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二二九三號給 付違約金執行卷宗,並核閱明確。
⑵被告戊○○於審理中辯稱:借款是從七十幾年間即開始陸續借款,但我與岳父己 ○○不熟,所以是透過其妻向被告己○○借款,因是自己人,也沒寫借據,也沒 講到利息,只是有時去看岳父時,會拿一些零用金給我岳父,感謝我岳父,當時 陸續借款都用在公司,會計小姐有作帳,借款後幾乎沒怎麼還,大部分借款都用 掉了,復稱借款時被告己○○係在臺灣鋁業服務,是公家機關,資金是岳父的退 休金及資產處分後的錢,有的是向親戚朋友張羅云云,被告己○○於偵查中辯稱 借款均係其女兒即被告戊○○之妻證人庚○○處理等語,復稱有的錢是從我的戶 頭拿出來,也有向其他人拿的,利息有時候是拿一點意思意思云云,另稱借錢我 都沒有紀錄等語,另於審理中辯稱其有借錢給被告戊○○及證人庚○○,他們說



優士公司要用的,有借用一千五百多萬元,款項有的是賣股票的錢,有的是銀行 領出來的錢,其確實有借錢給女婿,是女兒(指證人庚○○)找我說要借用,她 說是公司沒錢買原料,要向我借款,約從七十幾年時就向我借款,次數不記得, 也沒算利息,所借本金也沒還,也沒寫借據,一共借款一千五百餘萬元,款項有 些是其退休金,有些是向別人買地賣地所賺得云云,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匯 款是其委託妹婿丙○○辦理,是公司寫本票給我父親(即被告己○○)去辦,那 些都是親戚的云云,被告二人及證人庚○○就被告己○○之資金來源或稱資金是 退休金及資產處分後的錢,有的是向親戚朋友張羅云云,或稱錢是從被告己○○ 的戶頭拿出來,也有向其他人拿的云云,或稱款項有些是退休金,有些是向別人 買地賣地所賺得云云,或稱都是親戚的云云,被告二人歷次供述及證人庚○○證 述內容捍格不一,已難憑信,且就被告二人及證人庚○○所稱資金「有的是向親 戚朋友張羅」、「也有向其他人拿的」、「都是親戚的」云云,依其所辯及證述 內容則係部分資金係向他人取得,被告己○○既原係臺灣鋁業任職,其任公職之 身分而提供一千五百萬餘元之借款,其是否有此資力已堪可疑,縱令被告己○○ 係為女婿即被告戊○○之公司經營因人情因素而勉力提供資金,惟一千五百萬餘 元金額非少,其借款時間自七十年間至八十六年間時間甚長,竟未收利息,亦無 借據,其間並未清償任何款項,至多或稱「利息有時候是拿一點意思意思」云云 ,被告戊○○既未向被告己○○清償借款一千五百餘萬元,則就被告己○○向親 友取得款項借貸部分,遷延日久並未清償,且又無留存紀錄,又如何與其提供資 金之親友交待會算清償?被告二人所辯借款過程顯與常情乖違。 ⑶又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匯款是其委託妹婿丙○○辦理云云,復於審理中證稱 本票所記載之債務是七十年陸續成立,到八十六年底,分幾次借用,次數不記得 ,是有需要時向父親借的,金額有十幾萬元、二十幾萬元,也有六十幾萬元,最 高一筆三百多萬元,也有一次借一百多萬元,是公司要買貨車,借款沒有利息, 其有向父親表示要還款,但因公司狀況不佳,所以一直欠款,每張本票是代表好 幾筆借款云云,證人丙○○於審理中證稱其擔任優士公司高雄聯絡人,公司在高 雄的業務由其負責,該公司建廠時就直接由戊○○己○○說,由其拿己○○及 其他親友的存款簿到銀行提款,有提款時就直接將金錢存入優士公司,另也有匯 款方式匯入優士公司,也有存入戊○○的甲存帳戶,有時庚○○到高雄時,也有 以現金方式付,印象中最大金額一百五十萬,也有五、六十萬元金額不等,這些 款項都花費在建廠,當時己○○身體不是很好,所以金錢都委託其處理,時間約 從八十年以後,至約八十六年間止,詳細時間不記得,其只負責跑銀行提款,有 些資料沒留下云云。依證人庚○○上開證稱借款或有十餘萬、二十餘萬、六十餘 萬、一百餘萬及三百餘萬元不等各筆借款,而證人丙○○證稱借款最大金額一百 五十萬元,有五、六十萬元不等云云,而依證人庚○○所稱附表所示本票係是代 表好幾筆借款云云,惟就附表所示單紙本票金額最高者僅九十萬元,就上述借款 金額各筆有高達一百萬、一百餘萬或三百餘萬元者,其單筆借款已逾票面金額, 顯見各該本票所載金額不可能係幾筆借款會算所得,是以證人庚○○、丙○○證 述情節,顯與本票記載不侔,未足憑信。
⑷被告戊○○之辯護人雖於偵查中提出存款憑條影本三十四份、匯出匯款回條影本



三份、電匯申請書影本五份,另於審理中提出存匯款憑證明細表及存匯款憑證影 本一份、被告己○○所有定期存款明細表及存單帳戶查詢單影本一份以為借款匯 款之憑據,惟查就存匯款憑證明細表、存匯款憑證影本觀之,其中編號1、2 、5 、8、15、16、17、18、19、20、21、23、24、25、27、33、35、39、40、49 、 53、62、72、88各筆款項之匯款人即係優士公司,即非被告己○○或其委託匯款 之證人丙○○,倘係被告己○○借款與優士公司,其直接匯款至該公司帳戶或其 負責人戊○○帳戶即可,何需轉由優士公司為匯款人匯款,且就上開匯款資料, 竟有包括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之紀錄,與本件被告二人所辯借款係自七十餘年間 至八十六年間止不侔,其就八十六年間以前之借款金額記載,亦僅係九百一十五 萬一千六百六十五元,連同迄八十八年間之記載,亦僅為一千二百零四萬一千一 百一十元,更與本件被告二人所稱之一千五百一十萬元金額不符,而其中編號3 、14、31、37之匯款金額僅有五千三百七十四元,編號22、29匯款金額僅為為五 千四百七十元,編號30之匯款金額僅為四千元,有上開明細表及存匯款憑證影本 可憑,其就公司週轉僅匯款貸與數千元,已與常情有違,況此亦與證人丙○○審 理中證稱借款金額較少的也有幾萬元一節不符,顯見上開匯款紀錄縱或屬實,惟 各該匯款與被告二人所辯稱被告己○○借款予優士公司一節並無何關連,顯係臨 訟就其過去公司相關匯款資料拼湊妄圖矇混為借款之證明,殊無足採信。 ⑸另被告戊○○之辯護人提出之優士公司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八十六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所附之現金流量表記載,民國八十六年度股東往來增加欄記載為一千 五百四十萬元,另八十五年度股東往來增加欄記載則係空白,有該現金流量表一 份在卷可參,而報告書所附之財務報表附註「四、關係人交易欄(二)公司自關 係人取得之資金融通」記載:關係人為戊○○、庚○○、陳振忠陳貴理、陳貴 娥五人,金額計一千四百萬元(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至於八十五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該欄則空白,有該財務報表附註一份附卷可參,證人即為優士公司報 稅人員乙○○於審理中證稱其自八十六年底受優士公司委託辦理報稅事宜,依資 產負債表記載,該公司有向股東借款,該筆款項之記載是在替該公司作帳前就有 的借款,印象中是依據該公司先前的資產負債表延續下來所製作,但有請該公司 函正該筆款項,該公司有回函,即是卷附優士公司財務報表附關係人交易欄,只 是一個帳目記載,並不需要債權憑證,但並無法查出是何時借款,就其所知這些 款項先前陸續有借款,因八十六年間該公司虧損並沒那麼多,所以先前就有借款 情形存在,金額一千餘萬是其為該公司作帳前,公司整理出來的等語,是以縱令 優士公司固有與關係人交易負債一千餘萬元之情事,惟債權人係戊○○、庚○○ 、陳振忠陳貴理陳貴娥五人,並非被告己○○,況以上開一千萬餘元之記載 ,僅就八十六年間之記錄,至於現金流量表八十五年度之股東往來欄、財務報表 附註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欄均係空白而無任何記載,而被告二人自承被告己 ○○自七十餘年間至八十六年間即陸續提供借款,且未清償等情,倘係屬實,則 八十五年度即應有借款融資之記載,惟上開八十五年度之欄位均係空白,更難認 上開優士公司財務報表暨查核報告書足以證明被告己○○自七十餘年間至八十六 年間確有借款予優士公司。
⑹復次,被告戊○○於偵查中供稱:被告己○○是其岳父,其有向被告己○○借錢



,是其用個人名義向被告己○○借款等語,復於審理中供稱:其確有向被告己○ ○借款,是以個人名義向戊○○借用,但實際上是用在優士公司,是透過庚○○ 借的,前後借用一千五百餘萬元附表本票二十一紙是其太太(即證人庚○○)叫 公司的會計寫的,是八十七年間才寫的,我岳父(即被告己○○)要求我才寫的 ,此事都是我太太處理等語,被告己○○於審理中供稱其有借錢給被告戊○○及 證人庚○○,他們說優士公司要用的,有借用一千五百多萬元,款項有的是賣股 票的錢,有的是銀行領出來的錢,其確實有借錢給女婿,是女兒(指證人庚○○ )找我說要借用,她說是公司沒錢等語,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匯款是其委託 妹婿丙○○辦理,是公司寫本票給我父親(即被告己○○)去辦,那些都是親戚 的,本票所載之借款是私人名義借的,但有說是公司要用的,己○○表示要開公 司的名義比較保險云云,依被告二人上開供述及證人庚○○證述情節觀之,則縱 有何借款情事,亦係被告戊○○與被告己○○間之私人借款,縱令借得款項用於 公司經營之用,借款人係被告戊○○本人而非公司,更難認被告己○○為優士公 司之債權人,被告戊○○竟事後以優士公司名義補簽本票以為債權之憑據,渠等 製造被告己○○對優士公司之假債權甚明。
⑺被告戊○○於偵查中辯稱第一次開本票時間與第一張本票記載日期八十六年一月 一日相同云云,被告己○○於偵查中辯稱本票是分次開的云云,證人庚○○雖證 稱本票是八十六年間簽發云云,惟查附表所示二十一紙本票均係同一人書立之筆 跡,其票號多係連號或甚為相近(詳如附表所示),顯非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 至八十六年十二月止一年間所分次各別書立,而被告戊○○於審理中陳稱二十一 紙本票是八十七年間才寫的等語,復稱本票係八十七年間補簽,當時已設定最高 限額抵押等語,參諸上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之地政機關收件日期係八十七年七月 十三日,有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中興地所四字第一三五七 五號函可憑,應堪認上開本票二十一紙應係在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書立,以由被 告己○○持以參與分配。
⑻縱上所述,被告二人所辯確有借款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證人庚○ ○證述內容亦係迴護之詞,亦無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戊○○己○○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第三百五十六條毀損債權罪。被告二人及證人庚○○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所犯前揭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 犯,應從一重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而證人庚○○指示不知情之不詳年籍姓 名已成年之會計小姐書立以優士公司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十一紙,該會 計小姐尚非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僅係被告戊○○、證人庚○○之使用人,尚難 就本件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二人在法院判決確定後,以製造假債權使債權 人為能獲得清償之動機、目的,假債權金額逾千萬,其行徑視法律規定之執行程 序為無物,且事後猶砌詞卸責,全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及其二人就犯行參與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又被告戊○○於審理中供稱附表本票二十一紙是其太太(即證人庚○○)叫公司 的會計寫的,是八十七年間才寫的,我岳父(即被告己○○)要求我才寫的,此



事都是我太太處理等語,復稱事後再補簽本票做為債權憑證,約在八十七年間補 簽本票,當時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簽發本票一事其妻有事先講,其同意此事等 語,而證人庚○○於審理中自承優士公司帳目由其管理,但其均有向被告戊○○ 報備等語,是以本院認被告陳貴枚就本件製造假債權以於強制執行程序參與分配 之犯行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證人庚○○所涉犯行部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 查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 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附表:本票二十一紙,發票人均為優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票 號 │面 額(新臺幣)│發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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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TH0000000 │八十萬元 │八十六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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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TH0000000 │七十萬元 │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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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TH0000000 │四十八萬元 │八十六年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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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TH0000000 │六十萬元 │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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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TH0000000 │八十九萬五千元 │八十六年四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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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TH0000000 │三十四萬五千元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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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TH0000000 │七十五萬元 │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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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TH0000000 │七十八萬元 │八十六年五月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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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TH0000000 │八十萬元 │八十六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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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TH0000000 │九十萬元 │八十六年七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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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TH0000000 │四十萬元 │八十六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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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TH0000000 │六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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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TH0000000 │七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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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TH0000000 │八十五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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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TH0000000 │九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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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TH0000000 │六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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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TH0000000 │九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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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TH0000000 │八十五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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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TH0000000 │八十五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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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 │TH0000000 │六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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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TH0000000 │八十萬元 │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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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