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48號
TCHM,98,附民,148,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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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 11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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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藍鯨魚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